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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与经济特区法律地位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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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以开发区为对象的历史性研究

(一) 开发区理论探究

(二)现行宪法行政组织法上的体现

二、深圳特区与两江特区比较

(一) 设立的背景和过程

(二) 设立主体

(三) 定位及战略目标

(四)职权范围

(五)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立法权限

(六)社会影响力

三、开发区之法律地位的实证分析

(一)管委会之行政主体设立

(二)行政主体多元化

(三)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四、行政组织法之法律完善

(一) 完善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二) 完善行政组织法的建议

(三)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

(四)加强机构编制的依法管理和违法追究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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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发区是中国经济中最具潜力的增长极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一颗璀璨明珠。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充分汲取特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创造性地构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是设立开发区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的统一体现,符合时代发展潮流,体现了新生事物的时代性和前瞻性,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更是行政机构改革不断探索的成果。开发区在设立过程中,其适用的行政法规中的某些规定在条文本身上的确与现行宪法有相出入的地方,与现行的行政组织法也有相背离的地方,但究其内在发展规律而言,其在实质上确是一脉相承的,所以就更彰显出发展迟缓滞后的行政组织法的不能及时对行政改革成果进行巩固,对行政组织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特殊经济区域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日常行政管理、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建立高效简洁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组织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以及行政机构改革自身的困局,它的行政主体地位得不到现行行政组织法的认可。因此我们结合机构改革实践,从加强理论研究,贯彻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构建完善的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四个方面入手,对行政组织法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法为确保行政组织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一般侧重于从整体上对行政组织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也就是对行政组织整体予以法律规范和制约;而与行政机构改革密切相关的行政主体理论则倾向于解决在不同的行政组织中到底哪些主体能够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外管理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就是对行政组织内在结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换言之,对行政主体的纠结势必要回归到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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