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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检警一体化”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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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侦查“检警一体化”内涵

二、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一)检察机关行使职务侦查权的合理性

(二)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的法理依据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

(一)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实行“检警一体化”的现实可能性

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检警一体化”机制创新

(一)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

(二)检警“一体化指挥”机制

(三)检警“一体化培训”机制

五、推行职务犯罪侦查“检警一体化”的几点构想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推行检警一体化的重大意义

(二)从立法上赋予并完善司法警察的侦查职权

(三)加强司法警察情报和技术工作

六、实践中注意杜绝一些现象的发生

(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重回检警不分的老路

(二)合理调配,科学管理,防止削弱编队管理制度

(三)准确切入,把住底线,防止忽略保障办案安全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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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和法定成员,具有享有侦查权的法理依据、现实基础和拓展空间,在构建“检警一体化”机制方面并无障碍,推行这一机制在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公正高效、推进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发展等方面意义重大。放眼长远,立足现实,在遵循现行法律框架的条件下,合理划分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侦查事务,司法警察以编队的形式整体参加侦查办案工作,并逐步拓展侦查职能范围,自主、能动、创造性地完成以执行层面为主的侦查事务,是实现检察机关侦查效能最大化和体现司法警察职能属性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具备行使侦查权的合理性,司法警察具备成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必要性、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组织建制、队伍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更高,司法警察的职责任务调整势在必行。如何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形成良好的“检警一体化”机制,既有效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资源,又充分调动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的积极性,发挥司法警察独有的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是一个颇具现实和长远意义的问题。在积极探索实践“检警一体化”机制过程中,要积极推进机制的保障建设,防止出现重回检警不分、削弱编队管理、忽略办案安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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