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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用轮胎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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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非公路用轮胎案的基本案情及意义

(一)非公路用轮胎案的基本案情

(二)研究非公路用轮胎案的意义

二、美国的反补贴法律程序规则

(一)美国反补贴主管机构

(二)主要司法程序

三、非公路用轮胎案焦点问题

(一)美国反补贴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问题

(二)双重计税问题

四、中国对美反补贴诉讼的应对策略

(一)中国政府层面的应对措施

(二)中国出口企业及生产商的应对措施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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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6年铜版纸案美国重新发起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被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频频用作对华贸易的救济手段,甚至到了滥用的地步,仅在过去的五年内,美国商务部对华产品提起的反补贴诉讼就已超过30起。而这一情况随着2011年12月19日轮胎案的最新进展有可能得到彻底改变。
  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出口至美国的某些非公路用轮胎,在2007年被美国商务部指控构成倾销和补贴。随后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做出了倾销及补贴存在、损害成立的裁定。这期间中国出口厂商联合美国进口商采取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均未得到满意的结果,最终在2008年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申诉,并要求法院临时禁止美国政府对企业收取预押金。2010年10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美国商务部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存在双重救济,要求美国商务部停止征收对中国涉案企业的反补贴税。但美国商务部并未接受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而是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申诉。
  美国时间2011年12月19日,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美商务部不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进行反补贴调查。该判决,从根本上确认了美国商务部既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又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不合法”。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轮胎案的基本案情做了梳理,并结合案情分析了轮胎案的研究意义,重点指出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产生的新变化并作出了合理预期。
  第二部分:整理出美国反补贴法程序规则。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轮胎案揭露出来的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历程中的两大重点问题: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和双重计税问题。从案例出发,挖掘出该案的重点,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关于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上对中国实施反补贴调查的做法“不合法”,在此基础上,着重回顾了美国对华反补贴法适用历程,以及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在其中的作用。并分析了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调查以来产生的双重计税问题,并分析了轮胎案之后的前景和可能的改变。
  第四部分:本文在分析了两大问题的基础上对中国政府和企业今后积极抗衡美国的反补贴指控给出了一定的借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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