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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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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身

(二)我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涵义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功利性理解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同于等量报应和重刑主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现状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修八的关系

(一)修八出台的背景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修八的体现及完善

六、完善罪责刑相适应机制的探讨

(一)立法方面

(二)司法方面

(三)设立法律之外的救助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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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与罚的关系是刑法永恒的主题,在《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出台后,关于罪责刑又引起了人们热烈的讨论。本文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出发,依次阐述了其涵义、现状等,并着重论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修八中的体现及其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观念出发,阐述其发展过程,并着重阐述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在罪和刑之间用责来过渡。这样在既克服了客观主义即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机械对等所造成的僵硬性弊端的同时,又吸收了主观主义即刑罚个别化原则所拥有的灵活性特征,更好地保障了人权。但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行为还是第一位的,是基础,而人身危险性是起着微调即辅助的作用。行为和人身危险性共同构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涵义。该部分阐述了罪责刑相适应不同于等量报应,也不同于我国严打时期的重刑主义。为了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根据功利主义,犯罪分子受到的法定刑实际要大于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但又不能将其极端化视为重刑主义,因为重刑主义对于遏制犯罪不一定有效,有时还会适得其反。
  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该部分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法律地位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政策为原则提供框架,原则将政策具体化,两者相辅相成,统一于罪责刑的实践中。
  第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现状。该部分主要分析立法中一些罪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如非法组织卖血的一般情形和造成伤害后果反而法定刑偏轻的矛盾,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矛盾等,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第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修八的关系。该部分先概述修八出台的背景,然后分总则和分则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修八中的体现及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在总则中分析了修八的死刑、罚金刑、自首、立功和坦白,在分则中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济犯罪、恶意欠薪罪以及危险驾驶罪,并结合当前的热点吴英案进一步倡导废除死刑的观点。
  第六、完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机制的探讨。该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上着重对完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机制进行了探讨,立法着重量刑,司法包括司法解释、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法官的独立审判机制。最后提出了应建立法律外的救助来弥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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