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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检察机关不起诉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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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广州铁路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情况:

二、广州铁路检察机关不起诉存在问题原因之分析

(一)因观念方面的影响,导致侦控机关办案质量不高

(二)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影响了侦控机关的办案质量

(三)相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适用过宽

(四)基于行业特点,铁路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难度较大

(五)企业管理检察院,影响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解决铁路检察机关不起诉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铁路检察院应依法准确行使不起诉权,正确把握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二)强化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积极提高办案质量

(三)建立不起诉条件量化标准,细化有关不诉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四)从程序上加强对不诉案件的制约监督,严格把好不起诉关

(五)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六)建立科学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变不适当控制不诉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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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决定。不起诉制度是公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12年,全国铁路检察机关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管理体系,其办案模式和管理体制正处于转型当中,研究其不起诉案件情况,对解决和完善铁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不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转变观念,尽快适应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及其下辖广州、衡阳、长沙、怀化、肇庆五个基层检察院主要管辖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管内(包括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及贵州省铜仁市)的涉铁案件。多年以来,广铁分院在办案数一直位居全国铁路检察机关前列,本文对其2005年至2011年七年来的刑事案件、公安移送普通刑事案件、自侦案件不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广州铁路检察机关不诉率较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偏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尤以职务犯罪案件不诉率偏高较为明显,且相对不起诉比例过重。不诉率偏高的原因除了实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外,有五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侦控机关由于观念方面的影响,导致办案质量不高。侦查部门“重数量,轻质量”,公诉部门往往“求稳怕错”,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影响了侦控机关办案的质量。尤其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难以正确把握,在办案中宠统适用“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三是相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适用过宽。广州铁路检察机关不诉案件中主要还是职务犯罪的相对不起诉适用过宽问题。四是基于铁路行业特点,铁路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难度较大,铁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人员编制少。五是企业管理检察院,影响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起诉制度进一步拓展,更趋科学、合理。为解决铁路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学习、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尚需从六个方面加以考量:一是铁路检察院应依法准确行使不起诉权,正确把握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尤其是加强对刑诉法第142条规定的正确把握。二是强化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积极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取证中的作用,加强公诉与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解决侦诉证据标准认识分歧,为确保案件能诉、能判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建立不起诉条件量化标准,细化有关不诉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除刑事政策规定的五种不起诉的情形外,可制定常见罪名不起诉应用指南,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可根据涉案金额、犯罪动机、悔罪表现、退赔情况等方面规定诉与不诉的界限,细化不起诉条件量化标准。四是从程序上加强对不诉案件的制约监督,严格把好不起诉关。建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及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讨论、职务犯罪不诉案件报批及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五是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针对铁路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过宽的问题,将部分该类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六是建立科学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变不适当控制不诉率的做法。取消过去设定“不捕率”、“不诉率”、“立案数”等硬指标的做法,以科学、公平、合理的弹性指标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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