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思考
【6h】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思考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基本理论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代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历史考察

(三)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依据

(四)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趋势

二、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四法域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比较

(一)我国内地的立法

(二)我国香港地区立法

(三)我国澳门地区立法

(四)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五)我国四法域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异同分析

三、我国内地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之不足

(一)血亲法定继承人范围

(二)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继兄弟姐妹的法定继承权

(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权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代位继承权

四、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法定继承制度作为继承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历来为学界研究的重点;而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作为法定继承制度应予思考的首要问题,其直接关系到被继承人遗产在何等范围内分配,并影响着法定继承顺位的设计、应继份、代位继承、酌分遗产请求权制度等,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极具理论意义。再则,因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自然灾害以及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频繁发生,被继承人的财产因现行《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而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探讨实践意义巨大。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三千余字:
  第一部分:法定继承人范围基本理论概述,简要介绍了法定继承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以及当前世界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趋势等。
  第二部分:中国内地、港、澳、台四法域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比较,主要考察我国四法域间立法模式、立法设计、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依据以及法定继承人范围具体规定上的差异,进而为本文第三部分行文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我国内地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之不足,此为本文的核心部分,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存在着血亲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配偶法定继承权规定不够完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的法定继承权规定不够合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权规定存在缺陷,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代位继承权的不足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建议,为结论部分,主要建议是:应将我国血亲法定继承人扩大至四亲等内的亲属;将配偶作为不固定顺位继承人;删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互享法定继承权的规定;删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的规定;未来我国继承法立法对代位继承权应采用固有权说,以消除相关学者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争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