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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在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中的运用——以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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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介绍

(一)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三)本案的分歧意见

二、房屋权属登记概论及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及性质

(二)处理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的难点——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

三、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概论

(一)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的内涵及特征

(二)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所产生的问题

(三)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产生的原因

(四)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立法现状

四、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对合议庭意见的评析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

(二)“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方式

(三)“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方式

(四)“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方式

(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方式

(六)笔者见解

(七)对合议庭两种处理意见的评析

五、民事诉讼程序——房屋权属争议的有效解决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的理论依据

(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民行交叉案件的基本运作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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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法院受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纠纷案件中,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重合的案件呈增长趋势。行政争议中夹杂着民事争议,民事争议中也含有行政争议。当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往往趋向于选择行政诉讼途径,认为登记机关的权属登记错误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要求撤销错误的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则会以房屋权属登记作为确认其权利的有利证据;作为被告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会以登记时仅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当事人之间房屋权属变动的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负审查义务为由来抗辩。加之此类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审查标准、诉讼方式认识的不一致造成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甚至出现裁判结果的矛盾,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充分说明了房屋权属登记民行类纠纷的复杂性及对该类纠纷研究的重要性。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通过对本案案情的基本介绍,提出了本案争议焦点以及合议庭对本案如何处理两方面的意见和依据。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的是房屋权属登记性质的分析。首先讨论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性质及特征,进而认定房屋权属登记是一种准法律行为;其次提出了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与民事交叉类案件处理的难点是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得出了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房屋权属登记行民事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分析。首先分析了该类纠纷的内涵与特征。其次分析了该类纠纷所带来的理论与实践中的难题。最后反思了我国对房屋权属登记行民事交叉类案件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现状。
  第四部分是针对房屋权属登记行民交叉类案件的程序法分析。首先介绍了国内关于解决这类纠纷不同的诉讼方式,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五种诉讼方式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并通过对本案中合议庭两种处理意见的分析,指出了两种处理意见不合理的地方及有可能带来的问题,从而引出了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型纠纷的观点。
  第五部分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的理论依据以及基本运作程序,并对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的证据审查规则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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