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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划界中的单一划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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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单一划界方法概述

(一)国际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规定

(二)单一划界方法的概念

(三)单一划界方法的法律基础

二、单一划界方法的国际实践

(一)1984年缅因湾海域划界案

(二)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洋划界仲裁案

(三)1992年法国——加拿大海洋划界仲裁案

(四)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

(五)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

(六)2002年喀麦隆和尼日利亚海洋划界案

三、单一划界方法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

四、中日东海划界不应适用单一划界方法

(一)等距离划界方法不能作为确定东海划界的原则

(二)单一划界方法否定了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三)等距离中间线未考虑中日东海海岸线的差异

五、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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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专属经济区法律概念被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国家间就开始有了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的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分别确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和规则,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沿海国间在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争端,所以单一划界方法应运而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对单一划界方法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明令禁止采用该方法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国家逐渐接受适用单一划界方法来确定争议海域的界限。
  本文首先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中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探讨单一划界方法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其次,分析国际司法实践中,运用单一划界方法解决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案例。归纳和分析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在审理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在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之间的划界争端,法国和加拿大的划界争端,丹麦和挪威的海域划界案,卡塔尔诉巴林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以及喀麦隆和尼日利亚海洋划界案中使用单一划界方法解决争端的原因。总结出在用单一划界方法确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时,不仅应考虑海岸线长度和走向、岛屿地理位置等地理因素,也要考虑渔区等自然资源的分布因素。接着从国际司法判例中提炼和分析单一划界方法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虽然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实践中采用单一划界方法解决争端,但是单一划界方法还没有成为一种国际习惯,仍不能作为原则用于处理海洋划界争端。最后,检视单一划界方法能否用在我国和日本的东海海洋划界问题上,从等距离中间线规则不能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东海的冲绳海槽具有阻断东海大陆架的法律效力,以及我国和日本存在明显海岸线差异三个方面,分析得出单一划界方法并不能用于解决东海划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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