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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研究——以类型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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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行政调查制度现状与困境

(一)行政调查实施中的瑕疵分析

(二)行政调查救济制度运行的困境

二、域外经验之考察

(一)英国行政调查制度

(二)日本行政调查制度

(三)小结

三、我国行政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行政调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二)行政调查法律性质认定

四、行政调查类型划分下救济制度之构建

(一)行政事实行为之行政调查的救济制度

(二)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调查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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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调查制度是当前行政法领域研究的重点,该制度是行政机关以调查案件事实真相了解信息为目的,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法律规范层面对行政调查却较少进行专门规定,而学界理论研究也并未及时跟上实践中行政调查制度的应用,以至于当前行政调查制度违法救济运行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传统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而构建的,长期被定性为事实行为的行政调查因此游离于以具体行政行为构建的法律救济边缘。当前行政救济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违法调查救济的不全面,行政调查的违法将侵害相对人的实体或程序权利,有违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调查制度进行考量,结合实务发现存在的不足及问题。针对行政调查违法后的救济,提出本文的一些建议,以期对行政调查违法的救济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讨论上述问题:
  第一部分探讨行政调查制度运行中的现状与存在的困境。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对行政调查概念的界定,以及当前行政调查实施中出现的瑕疵和原因进行分析。二是对目前的救济困境进行探讨,深入研究救济困境产生的原因。法律规范应对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调查权行使过程进行监督,但因现实因素的存在,目前对行政调查进行监督的规范存在着不足。自由裁量的存在,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操作中拥有的裁量空间较大。职权主义的调查基调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调查中的裁量空间。本文通过对调查权的运行瑕疵及原因分析,突出当前对行政调查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
  第二部分进行域外行政调查制度经验考察。本文对英国和日本的行政调查制度的发展作介绍,分析理论发展背后的原因及社会背景。并分析现实的行政调查制度对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进一步探讨行政调查制度构建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目前我国的情况,探讨我国的行政调查理论发展以及行政调查制度涉及有何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重点关注我国行政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文欲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作构建,首先对我国目前应有的行政调查制度救济措施进行调查。考察行政调查理论在我国目前的发展,分析当前学者对行政调查的分类及定性。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认为行政调查行为的定性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行政调查行为两种形式。并在行政调查行为定性分析之上,对行政调查行为的分类,提出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分类。
  第四部分回归到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的制度构建。本文认为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进行构建,需要突破传统行政诉讼对事实行为的局限。在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基础之上,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出发,考虑应如何救济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的调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调查行为。目前行政救济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行政机关内部申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途径,本文考察这些途径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调查违法救济有何救济效果。同时,针对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如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调查违法救济应如何按照既定程序寻求到救济。从这两个方面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进行构建。
  本文通过对目前行政调查分类定性的理解、救济制度不足的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理解与完善建议,希望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帮助,能够寻求到调查效率与私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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