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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械斗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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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二、案情

三、争议观点与分歧意见

(一)赌债纠纷引起的械斗是否阻却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二)何强等人是否存在“挑衅”,是否属于防卫挑拨而排除防卫意图?

(三)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是否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

(四)如果成立防卫,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四、法理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理论概述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阐释

(三)案件争议焦点的具体回应

五、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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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以及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类传统的、新型的犯罪不断出现,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国刑法条文第2条明确规定刑法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国家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式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尤其当前我国面临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对于那些严重扰乱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如聚众犯罪等予以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同时也依法保护那些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即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一项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法益的紧急性权利。国家赋予公民个人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之行为,不但能起到制止不法侵害,减少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也对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鼓励公民为国家、个人利益以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进行防卫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进一步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以江苏常熟何强等六名民工聚众斗殴案为例,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何强等人参与防御性械斗行为进行梳理,探讨何强等人行为的定性以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笔者认为何强等人参与防御性械斗行为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应定性为正当防卫。本文分为五部分,共约18000余字。
  第一部分案由,即江苏常熟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
  第二部分案情,依据笔者搜集的相关资料解读江苏常熟何强等人参与防御性械斗行为的经过。
  第三部分归纳了案件争议观点与分歧意见。争议的观点是何强等人参与械斗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一种观点是以赵秉志为代表的学界人士认为,何强等人的行为成立聚众斗殴罪;另一种观点以毛立新博士为代表的律师界人士认为,何强等人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分歧意见主要有四个:第一,赌债纠纷引起的械斗行为是否阻却防卫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何强等人是否存在“挑衅”,是否具有防卫意图;第三,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是否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第四,如果成立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四部分法理分析,主要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性质、根据、构成条件等基本理论剖析与梳理,认为本案中由赌债纠纷引起的械斗行为并非必然阻却何强等人防御性行为的正当性,何强等人与曾勇等人曾经的“过节”也并非当然否定何强等人的防卫意图,何强等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行为在本案中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且何强等人面临着曾勇等20多人持刀砍杀时的防御性举动并未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等诸多问题。
  第五部分研究结论:何强等人参与防御性械斗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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