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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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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新旧《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比较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弊端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正与完善

二、 C市基层法院适用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情况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高

(二)审理期限有所缩短,庭审时间略有增加,当庭宣判率提高

(三)维护了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程序公正

四、 适用修正后简易程序遇到的问题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不明确

(二)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难以保障

(三)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

(四)辩护权难以保障

(五)公诉人出庭形式化严重、出庭方式有待创新

(六)审查起诉变相超期限现象泛滥

(七)可能导致实质上的辩诉交易

五、 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细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加强文明办案理念,确保认罪的自愿性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参与辩护

(五)加强法检衔接,防止公诉人出庭形式化,创新公诉人出庭的具体方式

(六)严防超期羁押,将简易程序延伸至审查起诉环节

(七)通过规范量刑程序、不起诉程序防止不当辩诉交易

六、 余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一)速裁程序产生的背景

(二)速裁程序的亮点

(三)速裁程序配套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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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79《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处于空白,1983年“严打”期间创立了“速决”程序,弥补了这一空白,但有重大瑕疵,1996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首次确立,但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此后以司法解释的刑诉予以了细化和实质性的范围扩大,运行十余年来仍产生不少问题,比如适用范围较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无立法授权,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辩护人的保障不力,公诉人不出庭导致诉讼构造混乱等等。
  为此2012年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取得了重大进步,如扩大和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出庭、取消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
  从2013年1月起至今,新的简易程序运行一年有余,通过对C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进行考察,发现简易程序的适用整体上具有积极的效果,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相比,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有所提高、审理期限和庭审时间限有所缩短,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程序公正。但简易程序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不明确、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难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辩护权难以保障、公诉人出庭形式化严重、审查起诉变相超期限现象泛滥、量刑程序的不规范可能导致实质上的辩诉交易等。
  将来的简易程序改革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于在庭审阶段发现犯罪形态、自首、立功、累犯、犯罪形态等量刑情节有疑问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原则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区别对待;应当细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包括启动权、知情权与变更权三个方面内容;为防止被告人因被威胁、误导等原因而承认有罪从而选择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确保认罪的自愿性并保障律师参与辩护的权利;创新公诉人出庭的具体方式;将简易程序延伸至审查起诉环节,缩短审查起诉期限;通过规范量刑程序和不起诉程序防止不当辩诉交易等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刑案速裁”程序改革,这是在司法领域开“试验性立法”之先河,让司法改革于法有据,有诸多亮点,如简化诉讼程序不限制开庭通知时间、进一步缩短审限,以名誉保护为由可申请不公开审理,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嫌疑人权益,相信随着实施细则的进一步出台,“刑案速裁”一定会给简易程序改革提供新的方向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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