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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新旧《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比较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弊端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正与完善
二、 C市基层法院适用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情况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高
(二)审理期限有所缩短,庭审时间略有增加,当庭宣判率提高
(三)维护了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程序公正
四、 适用修正后简易程序遇到的问题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不明确
(二)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难以保障
(三)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
(四)辩护权难以保障
(五)公诉人出庭形式化严重、出庭方式有待创新
(六)审查起诉变相超期限现象泛滥
(七)可能导致实质上的辩诉交易
五、 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细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加强文明办案理念,确保认罪的自愿性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参与辩护
(五)加强法检衔接,防止公诉人出庭形式化,创新公诉人出庭的具体方式
(六)严防超期羁押,将简易程序延伸至审查起诉环节
(七)通过规范量刑程序、不起诉程序防止不当辩诉交易
六、 余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一)速裁程序产生的背景
(二)速裁程序的亮点
(三)速裁程序配套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