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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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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与内容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第二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依据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现实依据

第三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大陆法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conditional cautions)

第四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探索

第一节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源流考察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探索

第五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路径

第一节 立法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节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及完善调查问卷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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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尤其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后,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尤其就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决定程序、救济机制等问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总的情况看,已有的研究仍然较为零散,而且侧重于制度的实施,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以及该制度的深层理论依据与运行规律等问题缺乏系统的探讨。而且刑诉法实施已一年多时间,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步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善实践运作和完善法律制度等,亟待研究。论文从附条件不起诉的历史考察着手,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形成动因,从刑罚理论的转变以及公诉原则的变化中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在探析各国附条件不起诉运行状况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考察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运行及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正式运行状况,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上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实践改进以及分步推进制度完善的具体构想。
  论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为附条件不起诉概述。首先阐述了不起诉的概念与类型,继而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性,认为可以从罪行性质、量刑幅度、犯罪形态、人身危险性、人身主体特殊性来考虑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从案件事实与证据条件、考察内容与期限、撤销条件、救济程序等方面考察附条件不起诉设置的合理性。论文还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相对不起诉、辩诉交易等的区别与联系。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包括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在理论上需要相应的刑罚目的与起诉原则理论准备。从报应主义刑罚目的到修复主义刑罚目的的转变,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转变,构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而且,起诉制度的精密化及效益性要求,也促成了附条件制度的产生。报应主义刑罚观主张通过法律事先的明定以及随后刑罚的执行对犯罪人和社会公众形成一种“威慑”的心理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实践中犯罪率不断攀升,报应主义逐渐引起人们的质疑。之后,目的主义刑罚观、综合主义刑罚观相继出现,最后修复主义刑罚观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修复主义刑罚观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将犯罪人的不同类型采取区别对待的刑罚处遇政策,采用了倾向于对犯罪人的有效矫正和对犯罪的有效预防的起诉裁量主义原则,奉行刑法谦抑性原则,以非刑罚化和轻刑化对案件加以处理。而从不起诉制度中进一步发展出附条件不起诉,则是起诉制度精密化,以及更注重实效性的产物。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犯罪形势严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一部分轻微犯罪处以非罪化处理是政策的要求,也是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对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追求构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依据。
  第三章是域外附条件不起诉的经验介绍。论文从各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入手,得出结论认为德国日本都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司法机关为了追求司法效率而采取的应对措施,产生的缘由来源于司法实践,美国则由于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部门在反思刑事司法政策而采取的一项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措施。其次详细地考察两大法系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情况,从适用范围和对象上看,德国立法规定适用于轻微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扩展到中等型犯罪。日本检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暂缓起诉并无犯罪严重程度的要求,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美国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适用对象为17岁到22岁之间的年轻人,超过和低于这个年龄一般不予暂缓起诉。而英国最初是对年满18周岁的犯罪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来扩大到未满18周岁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国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没有对象的限制性要求。从实施主体上,德国由检察官决定,但是必须征得法院的同意,日本由检察官单独决定,我国台湾附条件不起诉也由检察官决定。各国设置了相应的救济程序,日本由检察审查会制度和准起诉程序,德国有申请强制起诉程序,台湾有申请直接交付审判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实施效果上看,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司法效率的影响不大,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减少犯罪的效果全社会较为肯定,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主要偏重于司法效率,对于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从总体上看,各国缓起诉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第四章阐述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过程。论文通过考察认为,我党历史上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为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渊源和经验基础。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我国曾一度实行免予起诉制度,但公诉机关对被告定罪,代行法院功能,其弊端日益显现,终被立法废除。此过程中,就完善不起诉制度,曾提出借鉴国外经验,设置暂缓起诉制度的观点。司法实践中进而开展对暂缓起诉的实践探索,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再总结试点经验,最后上升为立法。论文通过对试点的做法进行归纳分析后认为试点地区有以下几点经验:一是适用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会利益得到较好的平衡;三是决定与救济程序有效,符合中国司法运行规律;四是适用人数较少,个案效果良好。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如与相对不起诉关系没有理清。此外,试点经验体现:考察期限长短对附条件不起诉效果影响不大。文章认为从总体上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为相关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五章阐述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状况与完善路径。论文对一年以来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从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点:附条件不起诉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得到认可;弥补相对不起诉适用过窄的作用值得肯定;具有一定程序分流、诉讼经济功能。但从另一方面看,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以下问题:司法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有限,动力不足;附条件不起诉有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妨碍刑罚功能的发挥;在实施中可能会被异化,潜藏司法腐败风险。从程序运行观察,存在的问题包括: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刑期规定太低,刑罚科处不便操作;悔罪条件与相关条件需要适当拓宽;相关制约机制过于严格,可能限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和相关制度有重合,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的标准不清晰,妨碍了法制的统一性。文章最后提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和对象分三步走的方法,通过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利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中立机关进行考察,逐步减少决定程序的限制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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