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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煤矿采空区纠纷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研究——以“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煤矿开采侵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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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

(一)案例简介——“南川区南坪镇”煤矿开采侵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1

2.法院裁判

(二)与本案相关的民诉问题

1.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2.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问题

3.此类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二、焦点问题的展开分析

(一)涉煤矿采空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原告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2.被告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二)涉煤矿采空区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三)涉煤矿采空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三、涉煤矿采空区侵权纠纷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的引入及完善

(一)传统救济途径的乏力与缺位

(二)煤矿采空区侵权纠纷引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三)煤矿采空区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具体完善

1.煤矿采空区环境公益诉讼原被告主体的完善

2.煤矿采空区环境公益诉讼受案条件的完善

3.煤矿采空区环境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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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煤矿的开采对采空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在政府单轨管理的体制之下,我国对于采空区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存在着诸多不足,使得采空区居民的维权显得异常艰难。本文以“南川区南坪镇”煤矿开采侵权纠纷案为研究范本,对涉煤矿采空区民事侵权纠纷中出现的典型争议问题,如诉讼主体、诉讼范围、证明责任等加以个案解读,阐释其背后的深层次理论,在借鉴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矿区居民维权救济,并完善煤矿采空区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具体而言,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章为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首先对“南川区南坪镇”煤矿开采侵权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法院裁判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引出本案所涉及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即涉煤矿采空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问题、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第二章为焦点问题的分析。针对上述三个焦点问题,本部分将依次作深入解读。首先,涉煤矿采空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适格:鉴于煤矿采空区民事纠纷中,矿主与矿区居民在经济实力、诉讼实力上地位悬殊、缺乏对等性,故宜采取检察官原告模式,以及受害团体推举代表作为原告的诉讼模式;而对于被告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关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中,矿区的矿主或者煤矿开采单位需作为被告;有关环境侵权的行政诉讼中,则需以相关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次,涉煤矿采空区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本文所述案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再次,涉煤矿采空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公众或环保社团组织为原告的环境民事诉讼,被告就生态环境破坏事实是否具体存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举证;检察院为原告的诉讼也需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三章为涉煤矿采空区侵权纠纷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的引入及完善。对煤矿采空区居民的传统救济途径中,存在着自力救济的乏力及公力救济的缺位等问题。采用环境公益诉讼以拓宽采空区居民的维权是完全有必要且正确的,其是对传统救济途径的补充,亦能够预防不当开采行为。需通过环境诉讼主体的确立、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界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诉讼利益的分配等四方面建构具体的煤矿采空区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离不开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完善的环境诉讼程序保障制度以及新《环保法》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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