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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制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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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作为内部监督机制的检务督察

(一)检务督察的性质和特点

(二)检务督察和其它内部监督机制的关系

(三)检务督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检务督察的模式分析

二、检务督察制度的运行机制实证考察—以山东省检察系统为例

(一)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检务督察的督察内容和方式

(三)检务督察和检察院其它内部监督职能的协调

(四)检务督察的保障机制

三、检务督察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关于检务督察的内容和方式

(三)关于检务督察和内部监督职能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四)关于检务督察的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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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是检察改革的重大议题,为了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检察机关进行了检察改革,实施了检务督察制度。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下级检察院的一种改革,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化,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各个地区出台不同的细则规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改革,致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督察范围等都不尽相同,影响了检务督察制度有效运行,检务督察制度亟需规范化、统一化。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有必要把检务督察制度的改革成果,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予以规定下来,使其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3万字。
  第一部部分主要论述检务督察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及时性和现场性以及协调性、沟通性的特点。检务督察制度,其职能和纪检监察部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检察机关流程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需要理顺检务督察制度和具有内部监督制约的这些部门之间关系,使其协调运作,共同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检务督察制度,作为我国本土化检察改革实践,其理论基础是检察权力均衡制约理论、检察后果制裁理论、检察系统反馈理论和检察公平效率并重理论。由于检务督察制度的不同改革实践形成了当前比较有代表的三种检务督察模式:以纪检监督部门为主体的纠风纠纪模式、以研究室或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为主体的业务监督模式,以及以检务督察室为主体的全方位监督模式,随着检务督察制度的开展,以检务督察室为主体的检务督察模式将会成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检务督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以山东省检察系统为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实证调研分析,一是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督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独立性不够,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够。二是检务督察的内容和方式,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督察内容上对业务督察不够,单向化督察倾向,缺乏保护机制。在督察方式上,督察没有深入到细节,日常督察流于形式。三是检务督察制度和其它内部监督职能的协调,在纪检检察部门之间存在着工作推诿问题,和绩效考核部门之间缺乏配合机制,和其它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四是检务督察的保障机制,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保障平台,在人员履职和工作效力保障措施不够。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检务督察制度的完善措施,构建统一的检务督察制度。由当前的实证调研发现的检务督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检务督察的内容和方式,检务督察制度和其它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检务督察的保障机制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并为检务督察制度的统一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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