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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修改权对第三方软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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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软件修改权的界定

(一)软件修改权的含义

(二)软件作品修改权性质之争

1.精神权利说

2.财产权利说

3.折中说

(三)软件作品修改权是一项著作财产权

1.软件作品修改权不是一项著作精神权利

2.软件作品修改权是一项演绎权

3.软件作品修改权回归到改编权

二、软件修改方式的转变

三、美国的司法实践

(一) Midway 诉 Artic 案

(二)Lewis Galoob 诉 Nintendo 案16

(三)借鉴意义

四、第三方软件著作权侵权分析

(一)软件用户享有适用性修改权

(二)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软件不构成直接侵权

(三)第三方软件的修改并不产生演绎作品

(四)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软件其他侵权的情形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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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国内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腾讯公司旗下的QQ软件近年来接连遭遇“珊瑚虫QQ”软件侵权、“彩虹显IP”软件侵权以及“扣扣保镖”软件侵权等。这种情况的发生绝不是偶然性的事件,除竞争对手恶性竞争的因素外,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用户对于QQ软件功能修改完善的强烈诉求。而“珊瑚虫QQ”、“彩虹显IP”以及“扣扣保镖”等第三方软件作为迎合这种需求的代表,由于利益上的冲突并未获得腾讯公司的授权和认可,引发了一场又一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彩虹显”案作为国内少有的直接以侵犯修改权进行判决的案件,于2012年被评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但在该案的判决中存在三处缺陷,使得判决难以令人信服。首先,法院明显混淆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修改权的性质,使得作为整个侵权认定推理的根基不牢,难以服众;其次,将制作和上传“彩虹显IP”软件的行为认定为对QQ软件的修改,忽略了修改行为实质上是由QQ软件用户所作出,实为不妥;最后,彩虹显IP软件对腾讯QQ软件的修改是一种动态的、临时性的修改,并不会产生满足固定、永久条件的演绎作品,认定彩虹显IP软件侵犯软件作品修改权是对软件修改权性质的误解和对演绎权侵权的错误判断。
  本文首先梳理了目前学界对软件作品修改权性质认定的主流观点,通过对比和推理得出软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性质,为分析修改权侵权奠定基础。其次,分析了软件修改方式所发生的转变,通过对比“珊瑚虫QQ”案和“彩虹显”案,发现二者在软件修改方式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足以引起侵权认定上质的变化。再次,引述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两个用户修改自己合法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作品的案件,分析了法官在审理两起类似案件中思路上的变化。最后,分析了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制度下,软件用户享有适用性修改权,利用第三方软件修改主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并且彩虹显IP软件对腾讯QQ软件的修改并不会产生能够固定或永久的演绎作品,因此不构成软件作品修改权侵权。
  彩虹显案件反映的实质问题在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制度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但笔者并不主张一旦发生此类问题便大呼修文改律、急于完善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更不主张把侵犯修改权的帽子硬往彩虹显IP软件头上扣,而主张在认定彩虹显IP软件不构成修改权侵权的前提下,通过其他角度——如追究破坏市场竞争、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责任,来规制那些不怀好意的当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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