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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卖淫行为的理解和认定——以朱某介绍、容留卖淫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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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

(三)分歧意见

1.朱某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2.朱某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四)案件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当前我国卖淫现象的特点及存在的原因

1.当前我国卖淫现象的特点

2.当前我国卖淫现象存在的原因

(二)国内外对卖淫内涵和外延的认识

1.我国台湾地区

2.国外

3.我国内地

(三)对卖淫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1.从刑法原则出发界定卖淫的内涵和外延

2.从法律成本角度界定卖淫的内涵和外延

3.对卖淫的内涵和外延的具体界定

三、本案的结论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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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西方“性开放、性自由”思想的传播,传统的性道德观受到冲击,人们的性行为更加多元化,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以手淫方式提供性服务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朱某介绍、容留卖淫案的分析,从各方面深入研究卖淫的内涵外延,得出介绍、容留妇女为客人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卖淫行为方式只应该包括性交行为,而不应包括手淫、口淫等非性交行为。这有利于为界定卖淫在司法实务当中的认定提供一些借鉴方案,从而指导实践,力争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正裁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达到保护人权,打击犯罪的目的。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本案的案由即朱某介绍、容留卖淫案。其次对案情介绍:朱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经营“天士缘”发廊为名,从事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违法活动。然后阐述案件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卖淫行为”应当做广义上的理解,卖淫不仅包括性交行为,而且包括口淫、手淫等行为,朱某应当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卖淫的具体行为方式,且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朱某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最后总结出本案的争论焦点:以金钱、财物交易为目的的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第二部分是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首先,目前我国卖淫现象的特点包括:卖淫女的学历层次增加;参与卖淫的性别多样化;“性服务业”的产业化和团伙化趋势明显。卖淫现象存在的原因包括社会、文化及经济方面的原因。其次,分别从我国台湾地区、国外一些典型的国家及我国内地对卖淫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出发,分析各个地区和国家认识的差异。再次,对卖淫行为的界定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第四,从法律成本的角度来分析卖淫的内涵和外延。最后,结合上述法律分析对卖淫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第三部分是结合上述理论分析及介绍、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分析,并得出以金钱、财物交易为目的的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及朱某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研究的启示:用法应该有度,一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及法律的基本原则,只能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这不仅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有利于节约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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