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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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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理论概述

(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内涵

(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价值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法理基础

1.迎合非讼程序的特质与价值

2.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3.符合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质

二、担保物权实现的比较法考察

(一)诉讼裁判模式

(二)直接拍卖模式

(三)非讼裁判模式

三、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立法考察

1.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立法考察

2.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行后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现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范围界定不清

2.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条件规定不明确

3.当事人协议对申请程序的影响不明确

4.未规定效力在后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5.未明确实现程序中的救济程序

四、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界定当事人范围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二)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条件

(三)明确当事人协议不影响案件受理

(四)明确后顺位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五)明确审查原则与异议处理方式

(六)设立公示期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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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在国民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中十分常见,然而其实现程序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虽然《物权法》就抵押权的实现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司法申请的方式,对于留置权和质权亦规定了权利人的单方性实现,但是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践中大量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均具有司法申请的诉求,而《民事诉讼法》的担保物权实现规则却过于概括与原则,导致程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当事人的范围不清,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条件不明,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对该程序的影响不明确,法院对案件予以审查和裁定的方式不明确等等,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剖析。
  本文共由引言、结语和四章构成。
  本文第一部分重点阐述担保物权实现的概念及条件,并分析该程序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根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指通过特定的方式使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就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获得担保债权实现的程序,其通过非诉程序能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促进经济活动的快速运行。该程序不仅符合非诉程序的价值,亦植根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具备理论与法律依据。
  本文第二部分重点阐述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域外发达国家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主要体现在三种模式的选择之上,分别是运用实体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诉讼裁判模式、通过司法拍卖进行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拍卖模式以及非诉模式这样的三种立法体例加以解决。诉讼裁判模式虽然程序繁琐不堪,但是针对法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意思主义而言,仍然不失为一种公正客观的方式。而直接申请拍卖模式有赖于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事后的有效救济措施。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和背景而言,非诉程序模式的运用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取向和制度衔接。
  本文第三部分重点分析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沿革与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197条的规定、《物权法》相关条文为重点分析对象,指出目前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主要存在当事人范围不清,实现条件不明确,后顺位担保物权人的实现程序不明确,审查和裁判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等问题。
  本文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立法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申请人应为抵押权人、质权人与留置权人、质权的出质人、留置权的债务人、抵押人,以及其他具备利害关系的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为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或者进行协商并不影响案件的受理。此外,我国应建立公示期制度,以保护利害关系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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