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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合意的考察——以日本仲裁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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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仲裁合意的定义

(一)仲裁合意中的纷争发生时间

(二)仲裁合意中的民事纷争

(三)仲裁合意中的一定法律关系

(四)仲裁合意中的全部或部分提交仲裁

(五)仲裁合意中的仲裁员

(六)仲裁合意中的遵守仲裁裁决

(七)仲裁合意中的当事人

二、仲裁合意的法律性质

(一)诉讼契约说

(二)实体契约说

(三)混合契约说

(四)独立类型契约说

(五)当下仲裁合意性质的探讨

三、仲裁合意的有效要件

(一)与仲裁合意主体相关的构成要件

(二)与仲裁合意客体相关的构成要件

(三)仲裁合意的形式构成要件

(四)日本仲裁合意中的特殊形式

四、仲裁合意与公共政策

五、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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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间的贸易越来越频繁,贸易额也越来越大。由于国家对对方国家管辖权的认可态度的不同,以及仲裁迅速性、专业性、保密性等优势,当贸易纷争产生时,企业间一般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纷争。中国与日本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对方裁判所或法院的条约,但在中日建交时,于1974年1月5日签订了《中日两国贸易协定》,其中第8条第2款明确了通过仲裁解决贸易纷争的方式。同时,两国也都是《纽约公约》的加盟国,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判决中不存在程序与法律上的问题。而在仲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中日两国仲裁制度之间存在多大差异呢?本文以仲裁合意为出发点,具体分析仲裁合意的定义、仲裁合意的性质以及仲裁合意的有效构成要件。来比较两国仲裁制度的不同。由于中国《仲裁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修改日程,并且根据研究显示,其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参考日本《仲裁法》,因此对日本仲裁合意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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