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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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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功能及属性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属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定功能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考察

(一)C市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现状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

1.被办案人员异化为一种羁押措施

2.审批流程存在缺陷

3.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配合乏力

4.权利保障与后勤保障存在问题

5.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三)强化公、检执行的协作机制

(四)明确执行地点及活动范围

(五)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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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很低。应对侦查和减少羁押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改造,创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为了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减少羁押的立法目的,不仅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加以研究,更要注重这一制度在实践层面的实施。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实施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克服阻碍,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初衷。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属性与功能。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执行与折抵刑期上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其他五种强制措施都不同,属于更接近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相较于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更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人权,减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侵害,更能体现侦查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立法目的。
  第二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实证考察。通过考察C市检察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存在被办案人员异化为一种羁押措施的现象,而这与其不属于羁押性质强制措施的立法宗旨相悖。二是在审批流程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审批时间短、审查范围窄、审查文书机关不一致及规避审查的问题。三是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配合乏力。公安机关由于物力和警力有限,并不能很好的完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且存在侦查活动和证据合法性的隐患。四是权利与后勤保障不健全。一方面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安全和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经费缺乏保障。五是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内部审批缺乏外部监督、必要性审查期限过长、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这些都使得现有的监督规定成为摆设。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建议。针对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从整体上保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正确实施。第一,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明确其性质是与羁押、非羁押性质不同的,更接近于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中的“无固定住处”、“办案所在地的区、县”、“有碍侦查”、“符合逮捕条件”等词语进行释义,防止扩大适用这一强制措施。第二,严格审批程序,强化权力控制,扩大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保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被滥用。第三,强化公安与检察机关执行的协作机制,在执行过程中两机关可以执行人员、地点、费用等进行沟通和协调,坚持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合法取证。第四,明确执行地点及活动范围,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区域性执行场所,统一进行相关设施的配备,指定的居所须符合生活条件,不得在指定的居所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五,建立监督与救济制度,构建案件报备程序,细化监督内容,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整个执行期间的监视,将错误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弥补对人身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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