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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研究——以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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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破产债权按顺序清偿与债权平等

第一节 从债权到破产债权:债权清偿方式的转变

第二节 债权的平等性及其突破

本章小结:破产债权按顺序清偿是对债权平等的突破

第二章 破产债权清偿问题与权利冲突

第一节 权利冲突及其发生

第二节 债权冲突与破产债权清偿

本章小结:破产债权清偿问题本质上当属权利冲突问题

第三章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与权利位阶

第一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与权利位阶

第二节 破产债权冲突的解决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本章小结: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可归为法定权利位阶

第四章 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理论基础——权利位阶的确定

第一节 权利位阶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第二节 确定权利位阶应当坚持的几个基本的价值选择

本章小结:权利位阶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过程

第五章 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前提条件——破产债权类型化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念的演变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类型化

第三节 需要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的其他债权

本章小结:破产债权类型化是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前提

第六章 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研究结论及其实定法验证

第一节 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研究结论

第二节 结论的验证:各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评述

本章小结:实定法契合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研究结论

第七章 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之反思与完善

第一节 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现状

第二节 关于我国劳动债权清偿位次的思考

第三节 关于我国税收债权清偿位次的思考

第四节 关于我国确立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地位的思考

第五节 关于我国有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清偿位次的思考

第六节 关于劣后债权或除斥债权纳入我国立法的思考528

本章小结: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应当有所坚持、有所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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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都是破产法上的一个重要命题。传统破产法以公平清偿债权为主要使命。重整制度在破产法上确立,也是以重整制度能够拯救债务人进而使债权人获得更好的清偿结果为逻辑基础,才能够为传统破产制度所接受,从而成为破产法范畴内的一颗明珠的。因此,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是并且将一直是破产法上的核心命题之一。关于破产债权的清偿,自古罗马伊始,即有按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之传统。故而如何在破产法上规定公平合理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就成为破产法在公平清偿破产债权问题上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其实,在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有限的破产财产进行受偿,也可视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破产债权按一定的清偿顺序接受清偿,也可视为债权人之间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而这种破产债权之间清偿位次的不同,可以视为不同性质的债权在破产清偿这一情景下的权利位阶。用权利冲突及权利位阶的角度来对破产债权清偿问题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进行研究,也不失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因此,本论文在对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即以上述视角来组织写作思路。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七章,近二十万字。
  引言主要探讨了在破产重整勃兴背景下研究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的重要意义。传统破产法上,破产债权按顺序清偿是为实现公平清偿破产债权之目标的重要制度设计。虽然重整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的再生,实现企业拯救,但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破产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首先,破产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的架构依赖于其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的地位;其次,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为破产重整中各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了基准。确保每一个债权人至少能够得到依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所能够得到的清偿,将是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通过的底限,这也成为债权人间进行谈判和博弈的基础。
  第一章主要论证了破产债权按顺序清偿作为对债权平等的突破体现了破产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债权的出现和发达是私法发展的里程碑,但债权的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债权的清偿,债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获得清偿作为其最终目的和意义。因此,保护债权、确保债权顺利得到清偿就成为近现代私法的核心任务之一。当个别执行面对债务人“资不抵债”而力所不逮时,破产法提供了一种集中统一的执行程序,有效地解决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的债权清偿问题。债权虽然具有平等性,但平等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民法上的债权平等当属一种形式平等;但这种平等往往会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被打破。破产法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之规定即是法律打破债权形式平等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体现了破产法对于债权间实质公平的追求。因此,破产债权的按顺序清偿并不是要否定债权平等的原则地位,反而是债权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有效地防止了债权形式平等绝对化所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第二章论述破产债权清偿问题本质上是权利冲突问题。法律权利的冲突是权利运行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现象。权利本身具有求利性、排他性,权利边界具有的一定的模糊性,均是权利产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但是权利并不以相互冲突为常态,权利冲突只能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因权利客体的同一或牵连而发生。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当然具备权利冲突之基因。同时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在成立上是平等的,在实现机会上没有先后之分,那么债权人人就会在权利实现上展开竞赛。尤其是债务人陷于破产状态时,针对同一债务人的所有的破产债权面对有限的破产财产,在同一时间、在同一程序中、以同样的方式(金钱清偿)获得清偿,破产债权间的冲突是必然的。因此,破产债权的清偿问题,可视为在债务人破产这一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破产债权间因客体的关联性而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
  第三章提出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可以视为破产债权在清偿问题上的法定权利位阶。权利位阶是由权利的价值位阶、权利所代表利益的位阶、权利体系化、人的需求的层次性所决定的,是权利间实质不平等的表现。虽然我们无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的权利作出如元素周期表一般的排序,但在特定的情景下,权利位阶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方式,是可以被发现并予以规定的。在权利位阶中,高位阶的权利优先实现,低位阶的权利后实现,不失为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虽然破产债权均表现为一定量的金钱债权,但其生成原因、性质各不相同,债权人的境况更是千差万别。破产债权间权利冲突的解决,若采按债权额比例清偿这一简单划一的方式进行处理并非科学、合理。相反,各破产债权按照法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清偿,无疑是最符合实质公平的目标追求的,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破产法的安排。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就是在债务人破产状态下,在破产清算程序这一集中统一的债权执行程序中,以债务人有限的破产财产清偿破产债权这一特定的情景下,对破产债权的实现进行排序,形成的破产债权间高低不等的权利位阶。
  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关于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研究是本论文的重点内容。第四章提出权利位阶的确定理论是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理论基础。即便是特定情景下的权利位阶的建构,也并不容易。这一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综合权利自身的属性和当时的社会政策目标来进行考虑,并接受公平正义的检验。虽然并不存在绝对优先的权利,但是下面一些关于权利位阶的基本结论,还是能够得到认可的:第一,当生存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生存权优先;第二,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人身权优先;第三,涉及公共利益较多的权利优先;第四,弱者权利可优先保护;第五,当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物权优先;第六,风险防范能力弱的权利可优先保护。
  第五章指出破产债权类型化是确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前提条件。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立法模式相一致,破产债权作为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所享有的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应当能够在和解、重整与清算程序中统一进行使用。类型是界于高度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状态,类型化的方法有利于在抽象与具体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即有所抽象,又不失具体。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破产债权进行归类,将不类型的破产债权予以区分,才能够实现相同债权同等对待、不同债权不同对待,从而建立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本章初步将破产债权归为以下几种类型:合意性破产债权、非合意性破产债权、具有“生存权属性”的破产债权、具有“人身相关性”的破产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破产债权、涉及公共利益较多的破产债权、弱势群体享有的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等。
  第六章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基础上得出了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研究结论:结论一,具有“生存权属性”的破产债权、具有“人身相关性”的破产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破产债权、涉及公共利益较多的破产债权、弱势群体享有的破产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结论二,非合意性破产债权优先于合意性破产债权清偿;结论三,优先债权间的清偿顺序依据社会政策目标来确定。通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对前述结论进行验证后发现:各个国家破产立法所确认的优先破产债权的种类基本上契合了前述关于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研究结论。但在各类优先破产债权之间的具体排序问题上,各国的立法则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各国不同的社会政策目标所决定的,也与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态紧密相关。
  第七章运用前述结论对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进行了反思。首先,通过将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与前文中关于建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研究结论进行比较,发现二者基本上也是契合。然后,在上述结论的指导下,对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的优先破产债权的种类及其清偿位次等进行了检讨后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应当维持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地位;确立人身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将其和劳动债权中的职工债权安排在同一清偿位次;更加牢固地坚持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对担保财产之变价的优先清偿顺位;同时可以增加劣后债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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