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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张某交通肇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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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二)基本案情

(三)意见分歧

(四)争论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逃逸”的刑法内涵与认定

(二)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逃逸”既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又具有量刑情节意义,必须区分理解“逃逸”在不同情形下的刑法意义

1.“逃逸”本身单独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从属于先行交通肇事行为才具有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意义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律内涵与适用条件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内涵与适用条件

(三)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区别与衔接

1.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以行为人的交通运输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

2.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但并不必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3.存在“逃逸”时,对逃逸者行政责任的认定具有推定行政责任的性质,与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和精神相悖,不能直接作为对逃逸者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五、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正确区分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其刑事责任之间的关联和区别

(二)正确评价“逃逸”行为的刑法意义

(三)强调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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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犯罪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典型、常见而又多发的犯罪类型,存在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案件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上成为了司法机关对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行政权“绑架”司法权的弊端。笔者拟以张某交通肇事案为例,浅析在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体系中“逃逸”的刑法评价,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行政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其行政责任密切相关,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或依据。对存在“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价值分析判断,强调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逃逸”在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升格情节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内涵和适用条件,严格区分责任,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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