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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二)基本案情
(三)意见分歧
(四)争论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逃逸”的刑法内涵与认定
(二)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逃逸”既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又具有量刑情节意义,必须区分理解“逃逸”在不同情形下的刑法意义
1.“逃逸”本身单独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从属于先行交通肇事行为才具有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意义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律内涵与适用条件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内涵与适用条件
(三)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区别与衔接
1.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以行为人的交通运输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
2.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但并不必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3.存在“逃逸”时,对逃逸者行政责任的认定具有推定行政责任的性质,与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和精神相悖,不能直接作为对逃逸者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五、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正确区分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其刑事责任之间的关联和区别
(二)正确评价“逃逸”行为的刑法意义
(三)强调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