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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基于“电子监管网”事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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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政府管制的一般概述

(一)政府管制的含义

(二)政府管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三)政府管制的分类

(四)政府管制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

二、 基于反垄断法视角对“电子监管网”事件的分析

(一)“电子监管网”事件回顾

(二)对“电子监管网”事件的认定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政府管制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管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范围不明确

(二)对管制行为缺乏过程监督

(三)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管制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四、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政府管制行为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管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范围

(二)强化反垄断法审查政府管制行为的竞争原则

(三)建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开辟司法救济渠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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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管制是国家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一种典型手段。对政府管制理论的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目前争议的焦点已经从要不要政府管制转向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对政府管制行为加以规制,以实现经济效率。无论是对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性管制,还是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社会性管制,都应当符合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精神。然而,实践中政府的某些行为并没有达到法律的预期,2008年发生的电子监管网事件表明政府在管制过程中有时会采取垄断性的手段,授予某一主体在特定领域的监管特权,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领域的可能。这就需要以《反垄断法》为主的竞争法的介入,对政府滥用管制权的行为加以规制。基于此,本文以电子监管网事件为切入点,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反垄断法规制政府管制行为的相关建议。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政府管制的基本概述。该部分详细阐述了“政府管制”的内涵并分析了政府管制与反垄断的关系,指出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政府管制行为的必要性,该部分是全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部分是以反垄断法视角对“电子监管网事件”进行分析。在回顾“电子监管网事件”的基础上,对该事件中存在的政府管制及反垄断问题加以分析说明。
  第三部分论证反垄断法规制政府管制行为存在的问题。基于第二部分对该事件的说明,指出以反垄断法规制政府管制行为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在反垄断法对政府管制行为的豁免范围不明确、缺乏过程监督、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三个方面。
  第四部分就如何完善政府管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对策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政府管制行为的规制:第一,明确政府管制行为的豁免范围,强调只有获得法律明确授权的管制行为才能获得反垄断豁免。第二,明确将竞争原则作为反垄断法审查政府管制行为的基本原则,文章从管制权授予和管制方式选择两个方面说明了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三,完善反垄断法对政府管制行为的执法,保障权利得到救济。笔者主张尽快建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使得管制机构的行为能够处于其监管之下。第四,开辟司法救济途径。基于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各领域的专家参与到反垄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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