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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问题研究―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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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综述

(一)案情回顾

(二)法院两审判决结果与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思路

1.SSNIP测试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2.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二)腾讯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界定

2.腾讯将QQ系列软件进行捆绑的行为不构成搭售

3.腾讯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不构成限制交易

三、互联网领域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反垄断法》,加强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

(二)制定互联网领域专门性法律法规,建立相关配套法律体系

1.从新从细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

2.处理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问题

(三)增加新的考量因素,引入新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四)改变思维方式,引入经济学等科学分析工具

(五)参照国外实践,发挥类型化案例指导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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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互联网领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一直存在着争论,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突破性采用SSNIP测试法,判定腾讯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案作为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具有标志性意义。首先,这是我国在互联网即时通讯领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否做出的首次判决,极大的推动了《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有效应用与实践,确立了我国互联网领域涉及反垄断诉讼的新标准,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参考;其次,本案对于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实现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从而保证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性。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较之传统行业领域有其特殊性,而现行《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又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从而导致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留下许多值得推敲和商榷的地方。因此,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诉讼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互联网领域现有的反垄断规则,改变传统思维方式,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发挥类型化案例的指导作用,挖掘新的界定标准与界定模式,从而科学、准确地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真正打破垄断,创造一个有序、竞争、开放、创新的互联网环境。
  本文无意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判,而是以本案为视角,围绕本案引伸出互联网领域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问题,本文具体分为三大部分:首先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争议始末以及反映的焦点问题进行阐述。2012年4月14日,奇虎360公司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互联网公司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此种支配地位展开。其次,本文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针对被告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探讨,就相关市场的界定、互联网领域市场份额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影响、被告腾讯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限制交易行为以及被告腾讯将QQ通讯与QQ系列软件进行捆绑是否构成搭售行为进行分析,指出互联网领域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最后,本文针对前述问题提出法律对策,提出完善反垄断法、进行专门配套立法、引进新的界定模式以及发挥案例的指导性作用等方式,以期实现互联网领域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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