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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法律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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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界定及基本观念

(一)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界定

(二)与传统货币基金比较下的特征描述

(三)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分类和性质

(四)小结

二、互联网货币基金法律关系主要理论

(一)互联网货币基金当事人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小结

三、互联网货币基金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

(五)小结

四、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法律关系的立法展望

(一)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立法现状

(二)对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立法的完善建议

(三)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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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6月3日,中国货币基金市场出现“余额宝”,作为一款集合传统货币基金高安全性、高流动性、低风险性和互联网便捷性的金融创新产品,一出现就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截止2014年6月30日,“余额宝”用户数就突破了1亿,金额高达约5750亿。在此影响下,国内各大电商推出了一系列“宝”类产品。作为一种备受关注的金融创新产品,其在商业实践中被称为互联网货币基金,尽管如此,学界对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内涵、外延、法律性质、参与主体的性质等研究甚少,立法也无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对各方当事人关系的认识的模糊和莫衷一是,这不利于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发展,也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本文以促进互联网货币基金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实证分析“宝”类产品和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异同,粗浅界定互联网货币基金的概念,研究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特征、性质和主要参与主体,从而总结出互联网货币基金模式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这些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分析,探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审视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缺陷,借鉴域外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互联网货币基金界定及基本观念。一方面,笔者以图表方式对我国的“宝”产品进行类型化分析,将互联网货币基金界定为,以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运用现代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的,能实现实时赎回,资金实时到账,具备投资、消费支付等多种功能的低门槛基金。在此基础上,介绍它的销售渠道网络化、功能多样化、申购门槛低、T+0赎回机制和按日结转收益等特征。另一方面,通过分析互联网货币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将其归入开放式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范畴;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将其细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同时,以契约型基金的信托性质为基础,得出互联网货币基金同属于信托的结论,为后文的研究建立前提和基础。
  第二部分互联网货币基金法律关系主要理论。在此部分,笔者以是否直接影响基金的成立,将互联网货币基金的五大参与主体(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为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和其他参与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此基础上,分析五大参与主体各自扮演的多个法律角色,并深度讨论这些角色背后的法律关系,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者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间的特殊共同受托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基金管理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部分互联网货币基金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借鉴域外的立法实践,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行深层分析,并以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出发点,综合我国的立法状况,重点分析了基金管理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为后文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部分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法律关系的立法展望。综合文章前三部分的理论,审视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立法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较为笼统和严格;对基金管理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健全。就该问题,笔者建议:第一,建立多种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销售机构适用较为宽松的标准;第二,要求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形式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结合,披露信息要重点突出,以便于基金投资者快速、精准地获取信息;第三,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披露基金重大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方式的责任,并强化对其自身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增加基金托管人的质询权和停止请求权;第五,借鉴淘宝买家评分模式,创新基金投资者的监督形式;第六,改进分业监管模式,根据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创新方向和监管重点来明确主要监管机构和次要监管机构,并规定主要监管机构有细化监管范围的责任,辅助监管机构要配合其完成监管。
  本文的创新部分主要体现在对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界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分析,以及对立法缺陷的完善建议。另外,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主要表现在对国内外互联网货币基金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做的比较;实证分析法主要表现在对国内外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实际情况的详细分析,以及对国内立法缺陷的归纳和提炼;价值分析法体现在,本文是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健康发展为目的所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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