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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一)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2.广东省
3.浙江省
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及陇县
5.江西省
(二)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规定的分析
1.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不统一
2.与诉讼相关的一些问题
(三)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性
1.保障人权理论的必然结果
2.公平正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3.有利于法律效果的实现
二、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研究的法理基础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2.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
3.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二)原告主体的资格分析
1.检察机关作为原告
2.民政局作为原告
3.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原告
4.医疗机构作为原告
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原告
三、域外可参照适用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一)大陆法系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二)英美法系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四、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完善建议
(一)明晰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1.肯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原告主体资格
2.肯定医疗机构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相关诉讼程序的完善
1.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维权代诉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分步审理方法的运用
3.赔偿金的范围及标准
4.赔偿金的分配及保管
5.近亲属身份的确认及赔偿金的领取
6.赔偿金无人领取的解决路径
7.完善赔偿金的监管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