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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问题研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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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一)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2.广东省

3.浙江省

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及陇县

5.江西省

(二)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规定的分析

1.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不统一

2.与诉讼相关的一些问题

(三)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性

1.保障人权理论的必然结果

2.公平正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3.有利于法律效果的实现

二、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研究的法理基础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2.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

3.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二)原告主体的资格分析

1.检察机关作为原告

2.民政局作为原告

3.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原告

4.医疗机构作为原告

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原告

三、域外可参照适用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一)大陆法系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二)英美法系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四、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完善建议

(一)明晰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1.肯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原告主体资格

2.肯定医疗机构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相关诉讼程序的完善

1.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维权代诉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分步审理方法的运用

3.赔偿金的范围及标准

4.赔偿金的分配及保管

5.近亲属身份的确认及赔偿金的领取

6.赔偿金无人领取的解决路径

7.完善赔偿金的监管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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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们出行的便捷使得城市车辆与日俱增,伴随而来的便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的人群中,不乏一些身份不明的被害人,对于这些特殊的人群,因身份的不确定而无法寻找其近亲属,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指出由谁可以代为起诉以维护受侵害的权利。“高淳案”开启了民政部门代诉的先例,该案件经两审终审民政部门的代诉资格却被法院以不是适格的原告为由予以否认。在此之后陆续出现了一些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身份不明被害人代诉维权的现象,其中作为原告的主体各有不同。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各地区的法院对待此种情况的裁判也有所不同。为了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使法律的救济功能得到发挥,本文拟对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身份不明被害人的诉讼问题进行讨论并加以分析,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结合各方不同的观点,提出自己对此问题的解决对策,以期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3000余字。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行文:
  第一部分列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陕西省、江西省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身份不明被害人的维权之诉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区不同的做法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不同规定的缘由并对诉讼的必要性予以分析。
  第二部分是对问题探讨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对身份不明被害人的维权之诉探讨的是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文章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当事人适格的理论,首先阐述了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从早期的以管理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到以诉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分析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社会关系复杂性的特征,对当事人适格要进行适当的扩张,出现了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的概念。之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曾作为原告起诉的主体进行法理分析,总结正反两方的观点。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或理论的列举和介绍,列举大陆法系地区和英美法系地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身份无法确定时诉讼如何进行的相关规定,对其中本文可以借鉴的部分予以相应的总结。
  第四部分为交通事故身份不明被害人诉讼的完善建议。首先确定维权代诉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次针对程序的设立及完善提出相对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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