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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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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引入公益抗辩的必要性

(一)商业秘密与公共利益保护存在冲突

(二)商业秘密与公共利益保护需要平衡

二、公共利益抗辩规则在欧美的实践

(一)公共利益抗辩规则在欧洲的实践

(二)公共利益抗辩规则在美国的实践

(三)评析

三、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的适用要点

(一)公共利益抗辩事由的认定

(二)适用公共利益抗辩的侵权行为方式

(三)公共利益抗辩规则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四)是否以存在实质性损害为前提

(五)对权利人的补偿

四、公共利益抗辩规则在我国的现状与完善

(一)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不足

(二)完善我国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的构想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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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家族中的一员,其最大的特点为秘密性和保护期间的无限性,加之其被赋予的私权属性,使得商业秘密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产生了复杂的理论冲突。理论上的冲突必将反映到现实生活中,云南白药以配方保密为由拒绝公开成分,致使多人因其含有的有毒物质乌头碱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引人深思。因我国法律缺少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的规定,使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益冲突的现象频发,但该规则在欧美相关国家已发展成熟,可供我国学习、借鉴。
  欧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抗辩规则主要通过判例建立起来,而后慢慢总结、规定到成文法中。在欧美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两种行为都可适用公共利益抗辩,只要被告证明其与公共利益相关。在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为满足较大公共利益的要求,实践中倾向于将公共利益限定在涉及国家与公共安全的范围内,而在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多与“不当行为”、“新闻自由”和“披露范围”相关。关于立法规定,欧盟的“指令建议”宣誓性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损害社会公益。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则根据本国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公共利益抗辩规则,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认定方式、举证责任以及在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时,应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形,如商业秘密的性质,使用或披露的程度等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仅是一项宣示性的规定,更应是指导实践的规则,因此笔者总结出五项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的适用要点:公共利益抗辩事由的界定应该从严,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揭发犯罪、诈骗、侵权等违法行为或其它不正当行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健康等重大公共事项;适用公共利益抗辩的侵权行为方式只包括违约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两种;被告提出公共利益抗辩时,应对抗辩的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包括其披露、使用行为有关公共利益以及该公益大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利益;公共利益抗辩不需被告证明原告的相关商业秘密已对现实生活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而只需证明其存在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危险,若任由该不当信息隐匿、发展、使用,则实质性损害的发生将是不可避免的;公共利益抗辩成功后,对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被告可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但应支付损害赔偿金与使用费。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抗辩规则,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的缺点,结合欧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笔者从公共利益抗辩事由认定、侵权行为分析及法律后果承担三方面,提出完善了我国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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