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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问题研究——以创联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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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曾明确表示反对的缺席股东是否属于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二)股权回购之诉所规定的诉讼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三)公司应如何在股权回购程序中履行相应义务

三、事先明确表示反对的缺席股东的主体资格认定

(一)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国外相关规定

(三)本案中李某某是否具备提起股权回购诉讼的主体资格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之诉诉讼期间性质的认定

(一)相关争论

(二)股权回购诉讼中的起诉期限

(三)本案对诉讼期间的定性是否正确

五、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问题研究

(一)国外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二)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三)本案中公司应如何履行相应义务

六、 研究结论

(一)细化行权主体的范围

(二)重新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三)行权程序的完善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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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是为了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策机制及其地位优势压制中小股东,而为中小股东建立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和股东退出机制。该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中小股东在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诉讼过程中常常遇到各种实践障碍。
  本文以增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性,完善该权利的行使程序为宗旨,以李某某与常州市创联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诉案为主线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此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依次进行分析,发现一、二审法院在股权回购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对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主体的认定、对诉讼期间性质的确定以及公司应如何在股权回购程序中履行相应义务等方面存在争议。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采用了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多学科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案件处理意见以及适用程序的完善建议。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简要介绍了李某某与常州市创联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诉案的案情以及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审判旨要。第二部分是对李某某与常州市创联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诉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整理、简述。第三、四、五部分依次对文章第二部分中提出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分别为: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权主体的认定、诉讼期间性质的确定以及公司应如何在股权回购程序中履行相应义务。本文第六部分为研究结论,主要是对我国股权回购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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