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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曾明确表示反对的缺席股东是否属于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二)股权回购之诉所规定的诉讼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三)公司应如何在股权回购程序中履行相应义务
三、事先明确表示反对的缺席股东的主体资格认定
(一)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国外相关规定
(三)本案中李某某是否具备提起股权回购诉讼的主体资格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之诉诉讼期间性质的认定
(一)相关争论
(二)股权回购诉讼中的起诉期限
(三)本案对诉讼期间的定性是否正确
五、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问题研究
(一)国外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二)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三)本案中公司应如何履行相应义务
六、 研究结论
(一)细化行权主体的范围
(二)重新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三)行权程序的完善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