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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制——以香格里拉古城大火、丽江古城大火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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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我国古建筑近两年火灾事件概要

(二)选题价值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五)创新点

一、我国古建筑消防火灾成因及其特殊性分析

(一)我国古建筑消防火灾成因

(二)我国古建筑本身的特点

(三)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特殊性

二、我国古建筑消防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古建筑消防法律法规滞后

(二)完善我国古建筑消防立法

三、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

(一)现阶段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能状况

(二)明确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

四、古建筑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我国古建筑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二)明确古建筑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责任承担及权利救济

(一)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古建筑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三)古建筑使用人的权利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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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建筑作为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然而,近年来我国古建筑却连连遭受火灾的侵害,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我国古建筑具有不同于现代建筑的建筑特点,正是由于古建筑所具有的特殊属性要求我们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须采取不同于现代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模式。然而,我国目前的消防规范基本是在现代建筑消防状况的基础上修订的,对古建筑消防的专门立法少之又少,造成了在古建筑消防执法方面无统一标准,比较混乱。制定完善的古建筑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使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是目前最为迫切的需要。古建筑消防管理的主体既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又包括古建筑使用人,应当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职能部门并清晰划分其各自职责,通过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督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好职责;古建筑使用人作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防火意识,建立有效的社会防火机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对在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遭受权利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权利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论部分。这一部分对我国近两年发生的主要古建筑火灾事件,如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大火、丽江古城大火等进行了简要概述,选择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规制,规范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悲剧的重演是本文的价值所在。本文对古建筑消防管理领域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综述,对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用行政法规规制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古建筑使用人两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古建筑消防火灾成因和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我国古建筑消防火灾原因众多,但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古建筑具有不同于现代建筑的建筑特点,我国古建筑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小,并且消防道理不畅,消防设施达不到现实需要,迫切需要构建完善的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古建筑消防立法的现实状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古建筑消防立法的建议。我国目前的古建筑消防法律法规极度欠缺,已有的消防法律法规基本是在现代建筑消防基础上修订的,有些制度对古建筑消防并不适用,需要针对我国古建筑消防现实情况需要,制定并完善适用于古建筑消防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相对人及其各自的职责。在目前的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主体较多且各自职责不清,行政相对人消防意识淡薄,不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明确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行政执法主体,对各自的职责明确划分,对行政相对人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签订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第五部分提出了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责任承担和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在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域,为了有效督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建立行政问责机制,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行政相对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在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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