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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通知家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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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通知家属”规定的解读

(一)“通知家属”的含义

(二)“通知家属”的必要性

二、现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中“通知家属”的立法反思

(一)现行“通知家属”的立法规定

(二)现行“通知家属”的立法缺陷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通知家属”的完善途径

(一)明确规定“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况

(二)明确通知家属的时间和通知家属的机关

(三)明确通知家属的方式

(四)明确通知家属的内容

(五)明确“通知家属”的范围

(六)明确不当通知家属的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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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同样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在刑事诉讼的制度构建和实践操作中应当作出合理的平衡。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对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进行了改进,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无论从限制政府公权力的角度还是从保障公民私权利的角度出发,“通知家属”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制度中通知家属上存在以下七方面的立法缺陷:未准确界定“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况;通知家属的时间不明确、不及时;通知家属的方法自由适用;通知家属的起算时间司法机关规定不一致;通知家属的内容不确定;通知家属的对象范围小;权利救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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