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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上的美学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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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美学功能性的概念和内涵

二、美学功能性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美学功能性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史

(二)美学功能性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三、美学功能性制度的价值

(一)捍卫商标的公共领域

(二)便于功能性理论的分类细化研究

(三)完善商标注册的限定条件

(四)便于厘清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

四、美学功能性制度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一)功能性与显著性的关系

(二)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的关系

五、美学功能性制度对商标保护的影响

(一)商标不可争议性原则失效

(二)商标续展时重新审查是否具有美学功能性

(三)美学功能性制度可减少不必要侵权行为

(四)美学功能性制度的举证责任

六、构建我国商标美学功能性制度的建言

(一)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美学功能性制度

(二)美学功能性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协调

(三)在司法过程中积累对美学功能性的具体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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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功能性制度是商标法上已经得到世界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防止商标权人垄断具有实际功能的商业标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传统的关注点往往主要集中在实用功能性,对美学功能性的涉及较少。本文的核心是研究商标法上的美学功能性制度。
  首先,本文梳理了美学功能性的概念和内涵,明确美学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同属于法律功能性,商标法规制的只是法律功能性,而非囊括了法律功能性的所有事实功能性。
  其次,介绍美学功能性理论的发展历程。功能性肇始于美国,是与“商业外观”相伴随的一个概念,而且实用功能性产生在前,美学功能性产生相对较晚,美国法院通过判例相继确立了“过期专利排除”、“实用标准”、“竞争标准”等判断标准来界定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但是采用相互独立的判断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二条确立了实用功能性,但是对于美学功能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再次,论述美学功能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以及分析美学功能性制度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的影响。在理论价值方面,一方面,美学功能性制度可以捍卫商标的公共领域,防止垄断,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促进功能性理论的分类细化研究,将美学功能性与实用功能性并列,增进对功能性的认知。在实践价值方面,美学功能性不但可以完善商标注册的限定条件,保护竞争者的美学利益;而且有助于厘清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在商标注册方面,功能性区别于显著性,比后者具有更强的抵御性,应当优先审查一个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若不具有功能性再审查其显著性;此外,实用功能性的审查标准较为客观,而美学功能性的审查相比更主观,更不易操作,需要考虑对竞争的潜在影响。在商标保护方面,同实用功能性一样,美学功能性不适用商标不可争议性原则;商标续展时可以重新审查是否具有美学功能性;建立美学功能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侵权行为;此外,在举证上,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对于过期专利由原告负担举证该过期专利不具有美学功能性。
  最后,以我国商标法为背景,对构建美学功能性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第一,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美学功能性制度及其适用情形和判断标准。目前,只有在涉及立体商标时才存在美学功能性问题,而在判断标准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竞争标准”,即(1)是否是竞争所必须,有无替代性设计,以及(2)是否会导致其他竞争者出于与其商誉无关的显著劣势地位。第二,协调美学功能性制度与显著性以及举证制度。第三,在司法过程中积累对美学功能性的具体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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