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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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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概述

(一)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概念

(二)国外相关法律上的定性

二、目前学理上的定性争论

(一)食宿先行型诡计逃走行为

1.构成诈骗罪

2.构成合同诈骗罪

3.构成侵占罪

4.无罪

5.应该单独定罪

(二)食宿先行型单纯逃走行为

1.构成盗窃罪

2.无罪

3.构成诈骗罪

三、各学说之分析

(一)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

1.是否具有可罚性

(二)盗窃罪说之分析

(三)诈骗罪说之分析

1.财产性利益能否为诈骗罪对象分析

2.处分行为分析

3. 合同诈骗罪分析

(四)侵占罪说之分析

(五)是否需要单独规定罪名

四、本文结论

(一)无钱食宿可以构成犯罪

(二)食宿先行型的诡计逃走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食宿先行型的单纯逃走行为构成诈骗罪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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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饭店吃完饭后或者在酒店住宿后产生不付费的想法而逃避付费的行为。针对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本文讨论和分析了单纯逃走和诡计逃走两种场合。首先,概述了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和各国对此的相关立法。单纯逃走场合指趁店家不备偷偷溜走,诡计逃走场合指行为人谎称送人或利用没带钱等借口来离开饭店或酒店。对于无钱食宿行为,有的国家比如加拿大、法国等国家在法律中专门做了明文规定,而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然后,本文列出了目前在理论上对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定性的一些争论。对于诡计逃走的场合,处分意识不必要说的支持者认为店家允许行为人外出的行为客观上就是一种处分行为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处分自己财产,因此构成诈骗罪。提出处分缓和学说的学者认为店家的行为虽然不能算作标准的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但是使债权处于弛缓状态,可以作处分缓和理解,也构成诈骗罪。相反,处分意识必要说学者则反对将该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他们认为在诈骗罪中受害人不仅要具有客观上的处分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必须有交付财物的意识,店家允许无钱食宿人外出的行为并不是免除债权的意识,不是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单纯逃走的场合,支持财产性利益包含在盗窃罪对象范围内的学者们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反对盗窃罪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的学者们则认为该行为不属于盗窃罪,因而只能做无罪处理。而另外部分学者则认为该场合仍然为诈骗罪,否则会出现罪刑不均衡的局面。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诡计逃走属于侵占罪,行为人先前合法占有了店家的食物,后面应该付款时逃跑,属于拒不归还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支持者则认为该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把诡计逃走定位合同诈骗罪。刘明祥教授觉得此行为做无罪处理不合适,为了避免争议应该将无钱食宿行为单独归罪。然而张明楷教授意见相反,他认为食宿先行型的无钱食宿行为既不是盗窃也不是诈骗,不构成犯罪。针对目前上出现的这些学说,文章逐一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区别,诡计逃走中店家允许行为人外出是否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然后分析单纯逃走行为无法认定为盗窃罪的原因。最后指出,无钱食宿行为已经不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构成了犯罪。食宿先行场合下,诡计逃走行为构成诈骗罪,单纯逃走行为也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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