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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研究——以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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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的适用状况

(一)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的历史考察

1.个案协查机制的萌芽

2.个案协查机制的探索

3.个案协查机制的发展

(二)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现状

1.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适用范围

2.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机构设置与工作规程

3.个案协查的具体内容

二、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调查取证审批程序繁琐

(二)调取证人证言主客观阻力大

(三)境外犯罪主体信息获取难

1.境外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难

2.境外金融资料查询难

(四)境外证据的转化运用无统一标准

1.辨认笔录的转化运用

2.证人自书证词的可采性难以保障

三、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完善

(一)签订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二)简化个案协查的请示审批程序

(三)采用替代性措施调取证人证言

1.注重调取证人证言的策略与技巧

2.远程视频听证调取并固定证人证言

(四)简化犯罪主体信息的查询方法

1.变通金融资料的调取方法

2.建立互通犯罪信息网络

(五)统一境外取得证据的运用及认定

(六)加强内地与港澳的交流与互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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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澳门回归将近二十年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三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也得到了全方位的推进,人员物资的往来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跨境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在内地与港澳地区都呈现出多发的态势,并且此类跨境犯罪向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给三地打击跨境犯罪带来更大的挑战。由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均属不同法域和法系,法律制度的不同使犯罪分子抱以侥幸心理的同时给涉港澳跨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办理造成极大的障碍。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背景下,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联手侦破跨境犯罪案件和跨境调查取证等方面就开始了有益的尝试,经过不断的实践、完善、提高,现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个案协查机制,并且也取得了积极有益的成果。然而,个案协查作为以三地司法机关的默契和合作传统所推动的机制,缺乏一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然面临程序繁琐、周期长、取证难、证据运用难等问题。本文对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的历史沿革、实践运行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最后提出解决困境的建议,以期完善检察机关就个案协查机制的运用,在内地与港澳签订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前,为内地检察机关打击涉港澳跨境犯罪提供积极有效的合作方式。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运用的基本状况。从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的历史考察和现状两方面展开论述。检察机关的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只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合作发展到当前的不限于某一类犯罪而展开的协查合作机制,经历了实验合作阶段、探索阶段和发展深化阶段。经过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澳门多年的合作协查经验积累,检察机关涉港澳个案协查的范围由职务犯罪扩大到电信诈骗犯罪、走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跨境型案件。并且结合各个时期内所面临的问题,内地检察机关与港澳在具体案件的协查内容上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共识,所开展个案协查的内容主要有:情报动向信息的交流和转介、追捕逃犯、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等。个案协查机制在内地检察机关打击涉港澳跨境犯罪起到了十分积极明显的作用。
  第二部分为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实践中个案协查机制在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这一机制的非系统性和非制度性等原因,如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三地法律理念的不同,导致协查程序的开展不是十分顺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缺位,使个案协查缺乏制度化和常规化的保障。面临着调查取证审批程序繁琐、证人配合度低、犯罪主体信息获取难的困境,并且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存在一定障碍,如辨认笔录的转化运用以及证人自述的合法性证明,都给内地检察机关带来一定的困惑,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港澳跨境犯罪的需求,给应对复杂化、多样化、增量化发展的涉港澳跨境犯罪造成障碍。
  第三部分是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完善。要努力推进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签订,将个案协查机制各项内容规范化、法治化;以简化请示审批程序、注重调查取证的技巧与策略和采取变通的调取证人证言的方法,明确言词证据的调取程序;通过变通金融资料的调取方法和建立互通犯罪信息和情报网络,简化相关信息的查询;根据内地与港澳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工作习惯,统一境外取证所获得证据的运用和认定;最后加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交流与互信,继续深化内地检察机关与港澳之间的个案协查会谈机制,加深对各法域法律制度的认知,就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在理论上达成共识,在三地之间开展执法机构的考察和培训,为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的完善积累实践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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