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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之认定——以李某等人贪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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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5.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认定

1.“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法律规定

2.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基本理论

(二)“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

1.“利用职务之便”的立法沿革

2.“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界定

3.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界定

4.贪污罪与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区分

(三)公共财产的认定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途中的私人财产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本案被告人李某等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本案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三)本案中的涉案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四)本案中李某等人构成贪污罪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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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的推进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需要由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来处理或者由它协助政府办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经济权力不断扩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逐渐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人群。但在此类犯罪中,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认定其是否协助政府履行公务就成为了对此类犯罪定性定罪的关键。但由于基层组织事务繁杂,协助政府履行公务与村务之间并没有特别明确清晰的界限,在履行过程中还有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那么行为人的性质就会更加难以认定。
  在本文中,笔者拟借助在农村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立足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案例中涉及到“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公共财产”的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全文分为四大部分,共约2.2万字。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四个部分。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本部分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而后阐述其基本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而得出具体的范围;其次,在阐述“利用职务之便”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着重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及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异同进行比较;最后,对“公共财产”的具体范围进行界定。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部分结合具体的案情和前述的法理分析,得出本案的结论:李某等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具有对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私分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对本文所涉案件的剖析进而得出结论,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性意见,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及时有效的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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