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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和取得型侵财犯罪的界限——以陈某某、罗某某诈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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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陈某某、罗某某诈骗案案情概况

(一)案情介绍

(二)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

二、法理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行为性质的认定

1、法律规定及理论依据

(三)对被害人行为的认识

(四)犯罪对象对认定犯罪的影响

三、对本案的综合分析

(一)陈某某、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二)陈某某、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陈某某、罗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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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和方式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占比较大,且随着行为手段的升级各罪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本文通过分析陈某某、罗某某诈骗案,以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确定对在一种犯罪事实中,涉及到窃取、骗取、侵占行为的,如何评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本文将在阐明对三类犯罪区分的重点及步骤之后,提出平和取得型侵财犯罪界限划分的模式。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概况。陈某某、罗某某诈骗案及认定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理由。第二部分:法理分析。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出现交叉的原因及区分重点: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被害人行为、窃取行为、骗取行为、侵占行为的特点、犯罪对象对认定罪名的影响。第三部分:对本案的综合分析。通过法理分析得出本文结论,为何认定陈某某、罗某某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侵占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探索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界限所在的模式。通过案例印证该区分模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第五部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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