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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评选”的法治意义——基于2005年-2015年评选的行政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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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影响性诉讼评选”概述

(一)“影响性诉讼评选”概念

(二)“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形成因素

(三)“影响性诉讼评选”应然层面的法治意义

二、“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实证分析

(一)年度和区域分布

(二)舆论介入时案件所处阶段

(三)结案时案件所处阶段

(四)涉及的法治问题

(五)“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影响性分析

三、社会动员理论

(一)社会动员理论的原则

(二)社会动员理论的发展

(三)社会动员的模式

(四)社会动员的价值

四、“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动员模型

(一)作为动员主体的法学专家和网络媒体

(二)作为动员客体的网络民众

(三)以个案推进法治进程为动员内容

五、“影响性诉讼评选”动员反思

(一)公共领域的规范

(二)充分发挥主体的价值导向作用

(三)实现网络动员的虚实联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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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5年开始,“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以“个案推进法治,诉讼影响中国”为宗旨,以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和高涨的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为契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以2005——2015年间22个“影响性诉讼评选”行政案件为样本进行多角度分析,展示了既有“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的年度分布、区域分布、舆论介入时案件所处阶段、结案时案件所处阶段、涉及的公共议题,且从舆论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对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和公民法治观念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影响性,发现“影响性诉讼评选”并未在制度层面发挥应有价值。这对已经进行十余载、重在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法治实践活动来说,无疑是一个致命的结论。
  以社会动员理论为工具,对“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动员主体、动员客体和动员内容三个核心要素进行分析,搭建“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动员模型,“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动员主体主要是法学专家和网络媒体,动员客体是网络民众,动员内容即是“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宗旨:以个案推进法治进程。剖析发现,由于中国资源配置不均衡,作为主要公共领域的互联网的用户社会分层明显,“影响性诉讼评选”的客体和现实并未实现对接,导致评选出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未充分表达民意;入选“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案例并未严格符合“影响性诉讼评选”的价值导向。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指出,“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和完善:一是互联网公共领域的规范,具体是平等分配网络资源,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规范,保证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由专家和网民共同决定“影响性诉讼评选”的结果,提升网民的整体素质和法治观念。二是充分发挥“影响性诉讼评选”动员的导向性作用,在动员过程中发挥能动作用,将期望价值逐步内化为一种社会心理,从而产生社会影响。三是对“影响性诉讼评选”进行虚实联动,致力于“现实空间——互联网虚拟空间——现实空间”路径间的联动与沟通,将“影响性诉讼评选”信息与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影响性诉讼评选”的法治价值照进现实。
  以此,使“影响性诉讼评选”超越个案法治价值,对立法、司法、执法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影响,发挥应有的法治价值,切实推进法治进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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