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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效力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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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价值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三)研究现状与创新

一、工伤赔偿协议效力的裁判现状

(一)法院对协议约定金额显失公平的裁量标准偏低

(二)法院对协议签订时间点地审查不足

(三)法院忽视对劳动关系解除条款地审查

(四)司法裁判对意思自治地过分强调

二、工伤赔偿协议效力裁判不足的原因

(一)工伤赔偿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二)工伤赔偿争议处理程序的内在冲突

(三)司法裁判的理念不当

三、工伤赔偿协议的应然认识

(一)协议争议的根源:工伤保险制度强制性的缺陷

(二)协议性质:应属特殊民事合同

四、工伤赔偿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路径

(一)应然目标:工伤保险制度强制性地完善

(二)司法理念:强调对工伤赔偿协议地干预

(三)现实选择:“有限制地承认”协议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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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权利,而国家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合理、不合法的工伤赔偿协议进行“私了”的现象较为常见,而司法机关对工伤赔偿协议的金额、时间、具体条款地审查上存在不足,并且法官对工伤赔偿协议性质缺乏清晰认识使得其常被轻易定义为普通民事合同,因而司法裁判势必过分强调工伤赔偿协议订立双方的意思自治,这导致劳动者在遭受不合理工伤赔偿协议时缺乏国家力量地干预,劳动者极易陷入健康权、生存权的维权困境。对此,需认识到工伤赔偿协议的争议根源于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强制性不足的缺陷;而且,工伤赔偿协议实质上虽属于民事合同,但因其同时兼具劳动合同部分特征而具有特殊性,其应被定义为特殊民事合同。欲彻底解决工伤赔偿协议争议,必须从其产生的根源上对我国强制性不足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逐步回归强制性工伤保险道路。但是,制度改革具有长期性,现实语境下需“有限制地承认”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具体而言,当下工伤赔偿协议争议地解决需立法机关确立限制性规则与公平、公序良俗等审查原则;司法机关审查协议更应体现劳动法的弱者保护理念,强调对工伤赔偿协议干预,基于立法规定的限制性因素与公平、公序良俗等原则实质审查协议的内容,以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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