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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他人存款槽内现金行为的定性研究——以张某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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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财产犯罪中“占有”的涵义分析

(二)侵占罪“遗忘物”的性质分析

(三)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分析

(四)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限分析

(五)不当得利相关问题分析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张某不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不构成侵占罪

(三)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恶意不当得利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民法上不当得利和财产犯罪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在民事和刑事之间的转化标准

(三)不当得利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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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便捷、智能的ATM机等自动设备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与ATM机相关的财产犯罪案件愈来愈多,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以及不断更新的案件新类型使ATM机财产犯罪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文章结合具体案例,围绕“拿走他人存款槽内现金行为如何定性”这一争议焦点,具体论述争议各罪名与本案处理有关的法理问题。利用ATM机故障拿走存款槽内的现金,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盗窃、侵占、还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文章通过分析ATM机取款槽内的现金是否处在有效“占有”中,进而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来具体讨论案件,从而得出结论。通过本文的讨论,希望能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ATM机财产犯罪案件提供参照。
  全文两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张某盗窃案的基本事实,以及对于案件定性产生的分歧意见,并找准处断该案件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本案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形成三种不同的看法:其一,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二,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三,张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通过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涉及五方面内容:其一,主要围绕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如何理解以及ATM机取款槽内的现金是否处在有效“占有”中予以论述;其二,主要围绕侵占罪“遗忘物”的概念、特征进行论述,尤其对“遗忘物误认”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阐述;其三,阐述侵占罪与“拒不交出或退还”的关系;其四,就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对象、行为方式方面的区别进行论述;其五,论述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法理分析,客观上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上行为人仅具有侵占ATM机的脱离占有物的故意,主客观存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对行为人依据其客观行为定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脱离占有物,其行为属于侵占行为。案发后行为人主动归还被害人现金,“拒不退还”是侵占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缺少“拒不退还”这一要件不成立侵占罪,本案中行为人主动归还非法占有的现金没有拒不退还的情形,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减少,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人在获取利益时即知道没有合法依据,主观上具有恶意,应属于恶意不当得利。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其一,具体界定民法上不当得利和财产犯罪的关系。不当得利不仅仅由民法调整,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转化成刑事犯罪。其二,不当得利在民事和刑事之间的转化标准。民刑分界并不是单纯靠某种理论学说或者宏观概括就能说清楚,而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其三:不当得利在民刑交叉中的处理机制。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交叉存在时,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赋予被害人一定的选择权,不能一味坚持“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指引作用,同时有利于最大化的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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