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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证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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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运行现状:以20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为样本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过大

(二)违法所得没收案少,罪名较为集中

(三)证明问题的不统一现象突出

二、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所存在的证明问题

(一)证明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

1.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界定模糊

2.间接利益的适用不统一

3.无形财产利益被排除在没收对象之外

4.未结合主客观方面情况理解“逃匿”

(二)证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1.难以证实犯罪事实与间接违法所得之间具有实质性关联

2.难以证实上游犯罪与洗钱之间的关联性

3.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责任不统一

4.刑事推定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的适用问题

(三)证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1.对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采用严格的刑事证明标准

2.对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采用民事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3.对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采用“二元化”证明标准

三、解决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存在的证明问题之对策

(一)明确证明对象的范围及相应理解

1.明确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

2.明确将违法所得间接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纳入没收对象中

3.明确结合主客观方面的情况理解“逃匿”

(二)完善证明责任的具体措施

1.利害关系人承担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2.引入刑事推定制度

3.完善反洗钱合作机制,减轻举证难度

(三)完善“二元化”的证明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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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缺乏未经刑事定罪的违法所得没收法律规定,不仅使我国司法机关对潜逃在外或死亡的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缺乏法律依据,也致使我国在财产追回的国际司法协助中处于被动局面,导致了难以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违法犯罪资产。对于通过犯罪方式获得财产及其利益的行为来说,司法机关仅仅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还不足以起到惩治和震慑犯罪的作用。因此,国家有必要采取法律措施,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无法从其犯罪中获益,使之无法逃避国家对其违法所得的没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其中之一为第5编第3章新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该程序的设立旨在解决因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死亡而导致的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追究。同时,该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既是立足于本国司法实际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反恐怖主义和联合国反腐败义务的结果。《刑事诉讼法》建立了非以刑事定罪为前提的没收特别程序,这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开展追缴违法所得工作提供了权威性的立法保障,同时便于司法机关作出违法所得没收的裁判,也为得到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自立法以来,已实施4年之久,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启动了该程序,取得了一定的运行效果。文章主要分三大部分来对该特别程序的证明问题进行研究。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运行现状:以20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为样本。该程序在运行现状方面表现出其适用范围过大;违法所得没收案少,罪名较为集中以及证明问题的不统一现象突出等特点。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司法实践运行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所存在的证明问题。该特别程序所存在的证明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证明对象方面存在问题;第二,在证明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第三,证明标准的不统一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提出解决该特别程序所存在的证明问题之对策。面对该特别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其对策主要是:一是明确证明对象的范围及相应理解;二是探索完善证明责任的具体措施;三是完善“二元化”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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