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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国际立法的最新发展——以海牙“判决项目”草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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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进程

(一)“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酝酿

(二)“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提出

(三)“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现行发展

二、项目公约草案关于一般管辖权的规定及发展

(一)一般管辖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约草案关于一般管辖权的规定

(三)公约草案在一般管辖权上的发展

三、项目公约草案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及发展

(一)专属管辖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约草案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三)公约草案在专属管辖权上的发展

四、项目公约草案关于特别管辖权的规定及发展

(一)特别管辖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约草案关于特别管辖权的规定

(三)公约草案在专属管辖权上发展

五、我国的态度及策略

(一)我国未来态度

(二)我国当前策略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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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与资格。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则意味着一国受理某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依据。从2010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判决项目”特别会议(Special Meeting on the Judgments Project,简称“判决项目”会议),开始起草一个全面的涉外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草案(Proposed Draft Text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简称“判决项目”公约草案)。
  在“判决项目”会议之前,国际上在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则建设中成果显著的公约主要有欧洲国家间的《布鲁塞尔公约》、1988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的卢加诺公约》、1979年美洲国家间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有效性公约》、2005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之后,在国际上掀起了新一轮统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浪潮。本文从“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的国际背景入手,分析《布鲁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对“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的影响,通过总结草案在管辖权上的发展情况,对我国加入该公约草案的可行性和策略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提出及进程。本文基于判决在实践上的需求,指出“判决项目”公约草案提出具有必然性。通过分析从《布鲁塞尔公约》到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关联性,本文认为这些公约为“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草拟和行程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第二部分分析“判决项目”公约草案对一般管辖权规则(General Jurisdiction)的规定及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一般管辖权的规定,通过对比研究后指出,“判决项目”公约草案不仅在语言结构上进行了创新和调整,放弃了过去国际上通常使用的直接规定模式,采用了在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中混合管辖权问题进行间接规定的“混合条款”模式,并且对一般管辖权范围进行了改进和扩大,默认了判决地法院对原告也享有管辖权。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析“判决项目”公约草案对专属管辖权(ExclusiveJurisdiction)和特别管辖权规则(Specific Jurisdiction)的规定及发展。文章仍然使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判决项目”公约草案对专属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发展。在专属管辖权上,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权,在知识产权方面突破了地域管辖,能够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在特别管辖权方面,概括的使用了“非合同之债”的概念代替了“侵权”,更具有普适性,也能够充分协调英美的侵权管辖权冲突。
  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对“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态度和策略。文章首先提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协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以及我国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一带一路”提出后,建立一个国际化的涉外管辖权标准来规范国际交流活动也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因此应当关注“判决项目”公约草案的发展动态。其次在策略上,我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谈判,影响草案发展,条约保留和本国管辖权的协调这些策略,来应对未来“判决项目”公约为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为未来我国加入该公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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