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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以《奇迹MU》诉《奇迹神话》侵权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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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情概述

(一)案情介绍

(二)本案审理情况

二、本案法律争议焦点之分析

(一)《奇迹MU》游戏画面能否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二)如何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之间的侵权

(三)《奇迹MU》玩家能否成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者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版权定位之评析

(一)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基本理念之厘清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之分析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类型之辨析

四、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

(一)“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的解读

(二)非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

(三)“部分对比法”与“整体对比法”的糅合

五、玩家游戏操作的法律性质之探析

(一)创作空间: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

(二)主观意图:是“创作”抑或“游戏”

(三)授权许可:是“合法演绎”还是“非法演绎”

六、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路径之完善

(一)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建议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侵权判定方法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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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网络游戏公司来说,创新才是走向成功的唯一出路,创作出自己的游戏大全才可以立于不败之地。然而,无奈于“创新成本贵,山寨利润高”,自主研发一款网络游戏不仅耗时长,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对一款正版网络游戏进行“换皮”,不仅成本低,而且市场推广迅速、利润回收周期短。于是,受到丰厚利润的驱动,网游侵权者纷纷效仿,不惜知法犯法、铤而走险,最终导致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究其原因,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保护不力,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滋生,如:网络游戏的法律定位模糊、网络游戏之间的侵权判定方法不统一等问题。鉴于此,本文对国内首例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为“类电影作品”)的案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进一步研究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性质认定、侵权判定和权利归属等问题,并借鉴域外游戏产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整体保护这一新路径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能为今后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一种新的司法裁判视角。
  第一部分:“案件概述”,这一部分是对《奇迹MU》诉《奇迹神话》侵权案的案情进行的基本介绍,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审理结果及依据。
  第二部分:“本案法律争议焦点之分析”,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奇迹MU》游戏画面能否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通过对网络游戏《奇迹MU》的创作方式、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网络游戏《奇迹MU》构成类电影作品;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如何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之间的侵权,首先确定网络游戏中可获得版权保护的独创性内容,然后基于“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进行对比,最终认定侵权成立;第三个争议焦点是玩家能否成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者,通过对玩家操作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奇迹MU》玩家操作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第三部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版权定位之评析”,这一部分包括:首先,阐述网络游戏的基本理念,分别对网络游戏的定义、制作流程及组成和分类进行分析,进而确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核心地位,明确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受保护的重要性;其次,从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角度来探讨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最后,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定性的几种主流学说进行了评析,指出“计算机软件说”和“汇编作品说”的不足与局限性,并对“类电影作品说”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认可将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这一做法。
  第四部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之博弈”,这一部分包括:首先,详细解读了“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的内涵,指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就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强调实质性相似认定关键在于“质”而非“量”;其次,分别介绍了“部分对比法”和“整体对比法”,再综合对比两者的利弊,最终认为应综合运用“部分对比法”和“整体对比法”来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之间的侵权。
  第五部分:“玩家游戏操作的法律性质之分析”,这一部分包括:首先,强调对玩家游戏操作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的必要性;其次,指出玩家游戏操作的性质不仅取决于网络游戏开发者预设的创作空间,还取决于玩家游戏操作的主观意图;最后指出玩家通过获取授权许可来实现游戏操作行为的合法化。
  第六部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路径之完善”,这一部分包括:首先,建议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同时对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单独给予保护;其次,建议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中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进行过滤和排除,然后对剩余的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进行整体对比;最后,参照类电影作品的相关规定进行权利归属分配,将其著作权归游戏开发商所有,而游戏的策划人员、美工设计人员、程序编程人员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在玩家能成为作者的情况下,其也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否则,可以考虑赋予其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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