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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以3Q大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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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何以可能?

(一)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

1.本案的基本情况

2.本案的判决结果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困境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必要性?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正当性标准如何界定?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法律规制如何健全?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现实需求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特殊性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的注意力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技术性和取证难

3.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强且损失难以计算

4.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传播快且危害大

5.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力救济之缺陷

2.执法方式不合理导致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力救济力所不逮

3.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公力救济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鞭长莫及

(三)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实践需求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成本较低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实效性较强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效率较高

三、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特殊性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手段的技术性

1.运用技术措施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存在必要性

2.遵循技术中立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存在合理性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针对主体的间接性

1.互联网企业间竞争重视用户的市场价值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常以网络用户为媒介

(三)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1.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

2.采取警告函行为

3.采取加密行为

4.利用其他高新程序

四、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法律限度

(一)确定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限度的原则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不能造成新的违法犯罪出现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应符合“底线原则”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不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建议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

2.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3.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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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精髓,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经济不断繁荣。为了争夺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互联网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往往优先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私力救济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不加限制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二次侵害,因此,如何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进行适当的限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3Q大战”)为例,试图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何以可能?,首先介绍“3Q大战”的事件发展过程,详细介绍“3Q大战”事件的发展过程并写明该案的判决结果。以此作为基础,提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之研究困境,从私力救济之必要性、私力救济之正当性标准如何界定、私力救济之法律规制如何健全三个角度提出问题。
  第二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现实需求,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通过总结当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从注意力竞争、技术性、隐蔽性、传播速度和法律成本五个方面加以分析其共同特征;其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力救济之缺陷。传统公力救济在面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暴露出监管体系不完善、执法方式不合理和立法滞后性的问题;其三,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之实践需求。分别从救济成本低、实效性强、效率较高三个角度阐述私力救济的现实必要性。
  第三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特殊性,通过对国内多个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分析,归纳出互联网领域私力救济的三点特征:其一,救济手段的技术性。从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和技术中立的合理性两方面展示网络技术对私力救济的重要性;其二,针对主体的间接性。以腾讯“二选一”行为为例,论述网络用户重要的市场价值并分析企业常以用户为媒介进行私力救济的现象;其三,救济方式的多元性。提出包括产品不兼容、警告函、加密等多种救济方式以论述其多元性特征。
  第四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法律限度,首先从三个层面界定了私力救济的正当性标准,即不能造成新的违法犯罪出现、应符合“底线原则”以及不得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随后,提出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对策与建议。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应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提升政府监管能力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三方面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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