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何以可能?
(一)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
1.本案的基本情况
2.本案的判决结果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困境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必要性?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正当性标准如何界定?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法律规制如何健全?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现实需求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特殊性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的注意力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技术性和取证难
3.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强且损失难以计算
4.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传播快且危害大
5.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力救济之缺陷
2.执法方式不合理导致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力救济力所不逮
3.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公力救济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鞭长莫及
(三)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之实践需求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成本较低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实效性较强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效率较高
三、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特殊性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手段的技术性
1.运用技术措施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存在必要性
2.遵循技术中立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存在合理性
(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针对主体的间接性
1.互联网企业间竞争重视用户的市场价值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常以网络用户为媒介
(三)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1.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
2.采取警告函行为
3.采取加密行为
4.利用其他高新程序
四、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法律限度
(一)确定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限度的原则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不能造成新的违法犯罪出现
2.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应符合“底线原则”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不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私力救济的建议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
2.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3.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