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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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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纠纷的裁判现状及核心争点

(一)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裁判现状

(二)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核心争点

1.经营者是否负有车辆安全注意义务的分歧

2.认定经营者车辆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不统一

3.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

二、经营者车辆安全注意义务辨析

(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的车辆妥善保管义务

1.当事人意思表示

2.车辆交付的认定

3.以权利义务失衡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问题

(二)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

1.经营者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认定

(三)经营者的车辆安全保障义务

1.经营者车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2.安全保障义务与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关系

三、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车辆保管合同义务的责任

1.车辆保管合同有偿与无偿之区分

2.经营者违反有偿车辆保管合同义务的责任

3.经营者违反无偿车辆保管合同义务的责任

4.违反合同保管义务的损害赔偿

(二)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

1.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过错推定原则

2.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构成要件

3.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违反之损害赔偿

四、经营者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免责条款效力判断的司法误区

(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层次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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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在接受消费服务时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当停放车辆遭受毁损、灭失时,消费者与经营者通常就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产生争议。目前,此类纠纷主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调整。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经营者是对消费者所停放车辆的安全承担注意义务进行辨析,然而歧见丛生;对于车辆毁损、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也仅寥寥数语。法院对消费者车辆受损赔偿责任承担的判决不一致,实际上是对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车辆停放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具体标准存在分歧。鉴于此,本文对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进行了梳理,试图厘清经营者违反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所停放车辆受损的责任承担及免责条款效力问题。
  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说明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通过梳理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件事实和裁判意见,指出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车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相关判决意见不统一的原因是,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的安全是否负有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标准存在分歧。
  第二部分,主要辨析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消费者按照经营者指示,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地,在双方磋商或者履行消费服务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车辆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此种义务的来源分为三类,其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约定的车辆保管义务。其二,在双方没有约定停车合同的情形下,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其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经营者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与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在该纠纷的适用上并无本质差异,故本文仅从附随义务的角度研究。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负担的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首先分析在保管合同情形下,经营者违反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确定保管合同有偿或无偿的基础上,分析经营者在两种情形下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分析消费场所经营者违反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为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过错推定原则,即经营者承担已尽交易上合理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是固有利益,且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但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因为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法律关系中,固有利益的损失往往超过履行利益。
  第四部分,逐层分析经营者出示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必须区分提供此类条款的经营者是否违反说明或者提请注意的义务。违反者,格式免责条款则视为未订入合同,因而无认定其效力的必要;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情况对效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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