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制度架构
(二)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合理性
1.证明对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2.证据收集要求具有一定相似性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缺陷
1.违反职权法定原则
2.弱化证据真实性
二、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实践样态
(一)调研的对象与方法
1.调研的对象
2.调研的方法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刑事诉讼法》52条第2款的“等”界定不清
2.某些言词证据司法机关没有重新收集
3.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混用
4.审判人员更偏向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三)导致问题的原因分析
1.牢不可破的实体真实主义
2.法律规范不明确且不统一
三、完善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建议
(一)严格坚持程序法定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鉴定意见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3.检验报告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三)严格限定例外情况
1.特别可信情况
2.当事人同意情况
(四)完善保障机制
1.规范行政机关取证行为
2.侦查机关及时取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