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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理念下我国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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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 言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点、重点和难点

一、问题的引出

(一)江苏盐城纳税评估案例

(二)案例带来的思考

二、纳税评估的一般理论概述

(一)何为纳税评估

(二)纳税评估的必要

(三)纳税服务理念对纳税评估的要求

三、我国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现状及困境

(一)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的现状

(二)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的困境

四、域外纳税评估制度及其启示

(一)日本的纳税评估制度及其启示

(二)香港和新加坡的纳税评估制度及启示

(三)税务审计和智能化的应用—以美国和德国为例

五、我国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界定纳税评估及提高法律规范层级

(二)加强对评估主体的合理配置

(三)加强对评估客体的规制

(四)重新规范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结构

(五)明确纳税评估的程序规范

(六)构建起对纳税人的救济制度

六、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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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理念,纳税评估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和衡量标准,并且其基于其保障征纳双方的和谐合作的税法机理,对于提高纳税效率促进税法的发展也有巨大影响,越来越深受各个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另外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并未明确赋予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因此笔者认为赋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完善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目前美、日、澳、德等国都纷纷建立了先进的纳税评估制度并使其本国纳税评估工作得以平稳运行,相较之下我国目前的纳税评估法律制度广泛存在纳税评估效率低下、纳税人权益保障不足、权利救济不善、纳税人以及纳税机关互相不信任等问题,将严重破坏公平和谐的税收征管环境,也不利于新时代背景下的税法治理。因此本文主要通过税务实践的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纳税评估的一般理论以及当前我国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带来的制度困境,最后主要征纳双方主体地位、权利义务结构、归责和救济程序等层面提出纳税评估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 本文的内容除了绪论和结论可以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引出”。主要通过当前税务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引出对纳税评估的思考,《征管法》修改草案反映出财税部门似乎想将纳税评估定位为纯粹的内部程序,而其当下不断被热议,源于征纳双方的主体资格、权义结构、评估方法和程序、归责和救济等法律制度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性。 第二部分为“纳税评估的理论概述”。主要是分为三个层面对一般理论进行阐述和区分说明。第一层面介绍纳税评估的概念(着重区分其与纳税稽查的互动分析)、法律性质及特征;第二层面介绍纳税评估的必要性;第三层面分析纳税服务理念对纳税评估的要求。 第三部分为“我国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现状及困境”。本部分主要对当前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困境两方面进行分析。关于现状方面,主要分析目前我国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关于困境方面,主要存在纳税服务理念缺失、纳税主体设置不当、征纳双方权义失衡、纳税人救济程序缺失等几个问题。 第四部分为“域外纳税评估制度及其启示”。本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当前美、日、德、澳等国家先进的纳税评估模型和方法,带给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 第五部分为“我国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本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困境提出可行化建议,主要表现在将纳税服务理念纳入纳税评估原则、明确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细化征纳双方权义结构、建立对纳税人救济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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