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创新点
一、何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恢复原状”
(一)“恢复原状”的界定
(二)“恢复原状”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的特殊性
(一)适用前提:生态环境损害存在
(二)调整方式:公私法的交替并用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适用的问题
(一)现行法下“恢复原状”适用的难题
(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技术上的难题
(三)“恢复原状”标准认定上的难题
(四)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混淆适用
(五)恢复原状的执行缺位及履责监督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的制度完善
(一)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的具体适用
(三)恢复原状标准的合理界定
(四)引入“环境修复”第三方
(五)创新执行与监督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