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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的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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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创新点

一、何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恢复原状”

(一)“恢复原状”的界定

(二)“恢复原状”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的特殊性

(一)适用前提:生态环境损害存在

(二)调整方式:公私法的交替并用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适用的问题

(一)现行法下“恢复原状”适用的难题

(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技术上的难题

(三)“恢复原状”标准认定上的难题

(四)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混淆适用

(五)恢复原状的执行缺位及履责监督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的制度完善

(一)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的具体适用

(三)恢复原状标准的合理界定

(四)引入“环境修复”第三方

(五)创新执行与监督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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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坚持源头保护、系统恢复、综合施策”。进行这一系列顶层设计,其目的为构建生态恢复、环境修复等制度体系,用法律规范与政策指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恢复原状不仅仅是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方式之一,更是使得受害人权利恢复到应有状态的有效方式和诉求之一,然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恢复原状与环境法中的“恢复原状”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纳入环境法制度体系中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首先厘清恢复原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内涵外延,认识到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前提是生态环境损害、调整方式是公私法交替并用的特殊性,其次阐明其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形式的区别与联系。 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处于在初期阶段,恢复原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亦存在很多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支撑不足等,制约着恢复原状的适用。技术层面上,生态损害的“质”难以判断,生态损害的“量”难以评估。司法实践与学术认知上,“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间存在混淆、能否单独适用、替代适用等问题。裁决执行上,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执行、生态修复工作时间长、技术要求高、专业化程度高及后续的跟进监督等问题亦十分突出。 总结实践中“恢复原状”的成功经验,针对恢复原状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恢复原状在实践中的具体对策建议。关键是要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继续完善自然环境修复制度,重新构建社会生态恢复制度。核心是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采集原始数据,保证数据在一定范围内的动态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手段是积极发展“环境修复”第三方,在“审执分离”的司法理念下,从修复方案的制定、实施、监督、验收等多方面发挥第三方的专业优势,使其贯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全过程。重点是创新执行与监督方式,针对高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用延期支付、分期支付、技改充抵等新型方式,在积极效果和法理依据之间妥当衡量;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发挥执行听证、执行回访的监督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良好开展。

著录项

  • 作者

    赵伟;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铁燕;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民法;
  •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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