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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类案件中胁迫行为定性研究——刘某等四人强行推销避孕套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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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情简介

(一)案由

(二)案情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本案涉及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二)“胁迫”的基本内容

(三)强迫交易罪中的商品是否包括假冒伪劣商品

(四)非市场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五)强迫交易类案件中“胁迫”的区别

三、本文案例的研究结论

(一)刘某等四人在本案中实施行为的性质

(二)刘某等四人第一次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

(三)刘某等四人第二次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四)刘某等四人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

(五)刘某等四人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四、本文案例的研究启示

(一)对强迫交易类犯罪的立法完善

(二)对强迫交易类犯罪的司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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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立法条文中都包含着胁迫行为。在强迫交易类的案件中,“胁迫”作为一种手段行为,出现的频率极高。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胁迫”的认定一直十分混乱,经常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形。在具体案件中对胁迫行为认定不一,将直接导致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行的认定出现界限模糊的情况。然而,刑法学界很少对胁迫行为进行系统的探讨。这类“胁迫手段”型罪名中的“胁迫”何种联系与区别?胁迫程度的标准如何?胁迫行为对定罪量刑有何影响?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刘某等四人强行推销避孕套这一案例为切入口,对上述几种罪名中的胁迫行为进行分析,旨在为今后强迫交易类案件中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标准,也为胁迫行为的系统性研究指出一个方向、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共约三万两千余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以及争议焦点。叙述了刘某等四人前后两次夜闯洗发店,以砸店、封门、捣乱等行为以及抓住洗头房卖淫嫖娼的弱点,对洗头房的老板进行胁迫,迫使洗头房的老板购买避孕套的行为过程。对于刘某等四人行为的性质,存在四种分歧意见,并归纳出了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本案涉及问题的法理分析。这个部分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对强迫交易罪的客体进行分析,此部分主要总结了简单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并赞同复杂客体说的观点;第二,对胁迫行为的含义进行了梳理,此部分主要对“胁迫”与“强制”、“强迫”、“威胁”、“强令”这几个概念进行了辨析。对民法和刑法中的“胁迫”进行了对比和总结,并根据内容、程度、目的、表现形式、在刑法条文中的表达方式、是否为当场兑现型胁迫等方面的不同对胁迫行为进行分类。提出了胁迫程度的两个判断标准,第一个判断标准为最低判断标准,即能否使对方产生恐惧,存在客观说、客观说和主观说相结合、主观说三种观点,并提出了修正的客观说和主观说相结合的观点,第二个判断标准为是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并具体展开论述;第三,探讨了强迫交易罪中的“商品”是否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介绍了效用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并赞同效用说的观点;第四,探讨了非市场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介绍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个观点,并赞同肯定说的观点;第五,选择对这类“胁迫型”犯罪中胁迫行为的区别进行分析,总结出各个胁迫行为之间的不同点。 第三部分:本文案例的分析结论。综合上述法理分析,本案刘某等四人前后两次的行为虽然有相似的地方,但也存在着不同。刘某等四人进行第一次行为时,以“搞钱”为目的,通过砸店、封门、捣乱等行为以及抓住洗头房卖淫嫖娼的弱点,对洗头房的老板进行胁迫,共卖给洗头房的老板30盒避孕套,共计600元钱,构成强迫交易罪。刘某等四人第二次又随意进入几处洗头房,以卖避孕套为幌子,对洗头房的老板进行胁迫,强拿硬要洗头房的老板355元钱,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前后两个行为构成两罪,应予数罪并罚。 第四部分:本文案例的研究启示。第一,对强迫交易类犯罪的立法进行完善。提出增设胁迫罪的观点;坚持谦抑性原则,限制寻衅滋事罪适用;增设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第二,对强迫交易类犯罪的司法完善。应当规范相关用语;以相关的司法解释限制寻衅滋事罪适用;规范强迫交易罪的适用;增强司法的能动性,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从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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