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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碍通行物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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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受害人请求权基础之探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89条与第37条的关系

1.司法实务中的观点

2.理论界的观点

(二)请求权基础之确定

1.第37条之适用困境

2.第89条适用之分析

二、妨碍通行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争议

1.一元论

2.二元论

(二)第89条的责任主体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道路管理者

2.《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适用过错责任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三、妨碍通行物致害中损害责任的承担

(一)单一责任主体

1.道路管理者侵权

2.妨碍物设置人侵权

(二)两类责任主体并存

1.法释[2012]19号第10条“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争议

2.责任形态的区分适用——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维护义务

(三)各类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的考量因素

四、对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道路”的范围

(二)《侵权责任法》第89条责任主体表述之再思考

(三)明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责任形态

(四)《侵权责任法》第89条条文结构之重塑

(五)法释[2012]19号第10条目的之再明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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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吴铭心;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黄家镇;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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