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受害人请求权基础之探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89条与第37条的关系
1.司法实务中的观点
2.理论界的观点
(二)请求权基础之确定
1.第37条之适用困境
2.第89条适用之分析
二、妨碍通行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争议
1.一元论
2.二元论
(二)第89条的责任主体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道路管理者
2.《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适用过错责任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三、妨碍通行物致害中损害责任的承担
(一)单一责任主体
1.道路管理者侵权
2.妨碍物设置人侵权
(二)两类责任主体并存
1.法释[2012]19号第10条“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争议
2.责任形态的区分适用——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维护义务
(三)各类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的考量因素
四、对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道路”的范围
(二)《侵权责任法》第89条责任主体表述之再思考
(三)明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责任形态
(四)《侵权责任法》第89条条文结构之重塑
(五)法释[2012]19号第10条目的之再明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