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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利益限制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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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实现挽救陷入困境的危难企业、为其提供重生机会这一终级目标,在重整程序中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合理限制具有必要性,但如果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则偏离破产重整的正当价值取向,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因此,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及实践层面均应重视担保债权人利益限制的正当性,将限制行为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以确保各方利益处于平衡状态。本文拟以从业人员实践的视角,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中止制度中担保债权人利益限制的边界。明确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法定时点与范围。中止制度所暂停的只是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请求权的行使,不能通过中止行为剥夺担保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部分,重整计划制定中担保债权利益限制的边界。围绕重整计划制定全过程展开,讨论重整各阶段担保债权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因过度限制所存在的危害。首先,从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分析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单一制定主体存在的弊端以及担保债权人参与制定的必要性;其次,结合13家被“强裁”的上市公司的重整情况,总结现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标准的缺陷及滥用现象对担保债权人造成的影响,分析法院自由裁量权及政府行政权对重整程序的干预边界。 第三部分,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利益限制的边界。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执行期随意延长的现象对担保债权人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明确担保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当享有的监督权及在被过度限制或受到不法侵害时所能够实施的合理救济手段。 第四部分,根据前文所提出的诸多问题,提出相应的的解决方案。笔者将从现行立法的缺失及实践操作的需求出发,针对中止制度损害赔偿机制、担保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强制批准制度的重构以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合理监督权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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