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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的误导与价值的误读——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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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摘

声明

引言

一、学说史上的追根溯源: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来龙去脉

二、逻辑上的误区与价值上的悖论

(一)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的思维模式

(二)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之思维模式的再评判——从价值层面的考量

(三)对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的形式化思维模式的再批判——从方法论上再考量

三、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尝试以犯罪主体要件为核心

(三)尝试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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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中最为根基且有较为艰深的理论问题之一,向来就饱有论争。从理论界争鸣的情况来看,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论的课题是偏重于“所谓的犯罪是什么”这一观念上的犯罪本质论,还是将重点放在“这种态度是犯罪吗”这一实践性的犯罪认定之上呢?在立足于这种立场之上时,构成要件仅仅具有决定刑法上的违法性的范围的机能,构成要件符合性仅仅具有特殊地表现作为犯罪概念要素的违法性这种形式上的意义。但是,与此相反,如果将犯罪论的任务理解为“这种态度是犯罪吗”这一实践的判断,那么判断的对象仅仅是个别化的,仅仅说明一般的违法性并不充分,必须将特殊的违法性即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重要的犯罪要素。构成要件论进一步服务于这种实践的犯罪论,从如下历史事实中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点:构成要件论是以新康德学派的认识论——严格区分实然与应然,要求实然符合应然这一实践的认识活动的认识论——作为方法论上的基础而兴起的。 毋庸讳言,从这两种犯罪本质的观念演绎出来的犯罪论模式,都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换句话说,前一种是从实在法本身来寻求这种保障,重视概念法学方法论;而后者毋宁说是从自然法中寻求人权保障,从而发展出了存在论的刑法理论。如果从这种认识出发的话,我个人认为,强调构成要件的价值性特征、将构成要件符合性解消在违法性之中,毋宁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从表面上看,这大概会被认为会导致人权保障的弱化。但是,在我看来,本来成文法的条文在侵害人权的意图前就不是那么有力,信任法律条文,其本身也起不到人权保障的作用。毋宁说对人权的侵害大多是由形式上伪装成罪行法定主义的恶法以及法的恶用所导致的,倒不如说人权保障的政策应当针对这个方向。 本文将从另一个方面对大陆法系现行的构成要件论加以厘清,其间的批判多于建构,发表了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不免错误舛多,还请方家指正,以便在日后研习刑法理论的过程中加以改进。

著录项

  • 作者

    周航;

  •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汪力;
  • 年度 200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犯罪;
  • 关键词

    刑法; 大陆法系;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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