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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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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本文论题的确定及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现状

1.3本文论题的限定及其论证结构

第2章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2.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2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

2.3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第3章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2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3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其他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4章国际、美国、欧洲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比较考察

4.1国际层面上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4.2美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4.3欧洲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4.4国际、美国、欧洲计算机软件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考察小结

第5章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5.1以著作权、专利权平行保护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5.2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改进

5.3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改进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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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软件被应用的领域愈发广泛,其本身的创造程度也越来越高,计算机产业现在已经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要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因此在我国新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别是后金融危机时代,要更加注重软件这一隶属于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如何设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就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我国现在也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合理,是否适应不断发展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需要,这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
   本文以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为根本点,以我国的软件开发、软件消费、软件研究的基本国情、软件技术的发展趋势为依据,探讨适合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出计算机软件具有多重知识产权客体属性,主要是著作权客体属性和专利权客体属性。另外计算机软件的创造性也是层次不齐的,因此主张对计算机软件实行以著作权和专利权平行的保护模式。我国目前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但相关规定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不相符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保护水平过高,保护期限过长的缺陷。除此之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形式,不能保护体现计算机软件核心价值的设计思想,未来云技术的发展也有可能使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因此要加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认为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属于数学公式而仅对软件与硬件结合的整体给予专利保护,这是对软件本身的误解,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也不能给予软件创造者足够的利益刺激,不利于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因此本文明确提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应当授予专利保护,并针对计算机软件本身的特点对我国的专利法律提出调整建议。
   第一章对本文论题的确定、研究意义做一陈述,对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了梳理。
   第二章,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做了深入的剖析,包括它的技术特性、知识产权客体属性。通过本章的剖析使得读者理解,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著作权客体属性,计算机软件与数学公式、智力活动的规则是有差异的,它是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还具有专利权客体的属性。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指明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计算机软件存在着著作权保护制度、商标保护制度、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制度。然而这几种保护制度均不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思路。另外,著作权保护存在着保护水平过高,保护期限过长的缺陷。商标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几乎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商业秘密存在着一旦泄密就无法获得保护和不利于软件的开发研究的缺陷。
   第四章为比较考察,探讨计算机软件在国际层面,在美国,欧洲的保护实践,为完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起到借鉴作用。
   第五章给出了完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明确提出了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应当是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平行保护模式,接下来分别指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放松对非赢利使用领域的合理使用限制,以续展的方式缩减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年限;我国应当明确单纯计算机软件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应当缩短审查期,使之早日获得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时间也应当在其他发明专利保护时间的基础上缩减。同时应当严格软件专利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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